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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公告

作者:志公教育     来源:志公教育     时间:2016-08-26 08:58:33     阅读:

 

2016年广西政法干警考试信息汇总表
考试公告 考试大纲 准考证打印 面试公告
考试时间:
9月24日、25日
报名入口
8月29日开通
笔试成绩 面试名单
2011年-2016年政法干警时间表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发布招录公告时间 8月8日 8月7日 8月21日 8月22日 8月21日 8月25日
招考人数 705人 650人 500人 190人 175人 105人
网上报名 8月9日-16日 8月8日-15日 8月26日-29日 8月26日-29日 8月25日-27日 8月29日-31日
网上资格审查 8月9日-18日 8月8日-17日 8月22日-30日 8月26日-31日 8月25日-28日 8月29日-9月1日
网上改报职位 8月21日-22日 8月21日-22日 9月4日-5日 9月5日 9月1日 8月29日-31日
打印报名登记表、准考证 9月13日至9月18日 9月7日至9月16日 9月16日至9月22日 9月13日至面试当天 9月14日至面试当天 9月20日至面试当天
公共科目笔试 9月17日 9月15日 9月21日 9月20日 9月19日 9月24日
教育入学考试 9月18日 9月16日 9月22日 9月21日 9月20日 9月25日
笔试成绩公布时间 10月中旬 10月17日 10月29日 10月29日 11月3日 11月7日
发布面试公告 10月25日 11月5日前 11月11日 11月7日 11月13日 面试前一周
组织面试 10月29日 11月10日 11月16日 11月15日 11月21日 面试前一周

  为加强我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公考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决定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继续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考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定向招考105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计划

  2016年国家分配下达我区招录培养计划105人。其中,法院系统32人,检察系统17人,司法行政系统56人;研究生18人(法院系统8人、检察系统10人),本科(第二学士学位)27人(法院系统17人、检察系统7人、司法行政系统3人),本科(专升本)57人(法院系统6人、司法行政系统51人),专科3人(法院系统1人,司法行政系统2人)。

  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等相关政法院校。

  二、招录对象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14年和2015年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服务时间满2年且在岗或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其中,参加区外“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其生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广西。“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人员。

  三、招录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报考公考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和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下同)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8月29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间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必须在25周岁以下(1991年8月29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9年8月29日以后出生);

  报考市级以下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8月29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法学学士以上学位。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4.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其他条件

  1.大专以下学历和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其生(兵)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广西。

  2.具备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规定的以及招录计划中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在各级公考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3.现役军人;

  4.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

  5.录用为公考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

  6.公考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16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8.报考广西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考并进入拟录用公示范围的;

  9.已录取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试点定向培养人员;

  10.曾被录用为公考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能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职位;

  11.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录用为公考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本次招录所涉及的户籍、“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现役、辞退、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6年8月29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职位查询

  各招考职位具体的培养单位、招考人数、资格条件、培养院校等详见《2016年度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培养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见附件1)。

  报考人员于2016年8月25日起,可以通过下列网络媒体查阅《计划表》:

  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www.gxhrss.gov.cn);

  广西区考局网(www.gxgwyj.gov.cn);

  广西人才网(www.gxrc.com);

  报名期间,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将于每天9:00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相关报名信息,供报考人员参考。

  报考人员对《计划表》中的资格条件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按照报考职位所属部门,直接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政法机关”)联系。

  (二)网上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考人员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的“2016年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网上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按照《2016年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报考指南》(见附件2)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报考。

  1.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网上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提交报考申请。待资格审查通过后,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白、红或蓝色背景1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3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报一个单位的一个职位,报名和考试时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理解职位资格等相关要求,并填写诚信承诺书。报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因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等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将按照公考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报名时间:2016年8月29日8:30至8月31日18:00。

  2.笔试开考比例

  原则上,计划录取人数与缴费人数的比例达到1∶3的职位方可开考。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职位(以下简称“艰苦边远地区职位”)达不到1∶3比例需要开考的,由自治区政法机关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考。

  对于无人报考或通过减少计划录取人数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将取消招录培养计划,并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统一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

  3.网上改报职位

  2016年8月29日8:30至8月31日18:00,报名确认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直接在网上改报其他职位;2016年9月6日8:30至18:00,对通过资格审查且缴费成功,但所报考职位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人员,可在接到自治区政法机关通知后,在网上改报职位。

  4.网上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自治区政法机关(咨询电话详见附件3)负责。报考人员可于2016年8月29日8:30至9月1日18:00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在提交报名确认次日起2日内,资格审查单位将提出审查意见),网上资格审查期间,报考人员不需寄送任何报考申请的纸质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也不能再进行网上资料的修改。对9月6日8:30至18:00改报职位的人员,可于2016年9月6日8:30至18:30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须对报考者说明原因。招考职位要求的学历、生(兵)源地、常住户口、语言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自治区政法机关解释。

  (三)网上缴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操作提示缴纳报名考试费。其中,参加公考公共科目考试的,需缴考试费86元/人;参加本专科试点班教育入学考试的,需缴报名考试费50元/人;参加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试点班教育入学考试的,需缴报名考试费120元/人。为方便报考人员缴费,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由广西人事考试院代收。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缴费时间:2016年8月29日8:30至9月2日18:00。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应先在网上进行缴费,再于2016年9月23日携带个人减免费用申请、报名登记表或准考证,以及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或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提交1份复印件,验原件),到广西人事考试院(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5楼)办理相关减免费用手续。

  报考因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开考的职位,且改报未成功或自愿放弃报考资格的人员,广西人事考试院将按照报考人员原支付账号通过网上银行系统退还报名考试费。

  (四)打印笔试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须自行从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打印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广西人事考试院联系。

  笔试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是报考公考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

  打印时间:2016年9月20日8:30至面试当天8:30前。

  五、考试

  采取公考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公考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教育入学考试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包括公考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考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和地点。公考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16年9月24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时间:2016年9月25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0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0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下午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公考公共科目笔试地点与教育入学考试的地点相同。

  3.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及查询笔试成绩。笔试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划定,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的当日起,报考人员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

  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和查询笔试成绩时间:详见广西人事考试网通知。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自治区政法机关具体实施。报考人民警察职位进入面试范围的人选,需体能测评合格才能参加面试。

  1.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及面试资格审查

  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计划录取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从同一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该职位进入面试范围人选。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合格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进入面试范围人选。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自治区政法机关通过规定网站发布资格审查通告,公布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名单,并通知进入面试范围人选传真或邮寄本人报名申请材料,进行面试资格审查。进入面试范围人选资格审查通告发布后,如有报考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从同一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合格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员,递补人选的资格审查同上。放弃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须提交书面申请。

  进入面试范围人选自行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核实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

  报名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材料复印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报考有户籍要求职位的人员须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退役士兵证(退役士兵提供)、报名登记表、在职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以及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等。在职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政法机关同意,可在考察前提供。考察前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视为放弃录用资格。

  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职位的面试入围人员,还需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基层项目证明》。此外,参加“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的,需一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服务证书”;②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③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涉及报考资格的,由自治区政法机关取消面试资格。凡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考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招考职位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时,应组织实有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招考职位没有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时,取消该职位的录取计划。

  报考人员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和面试资格审查时间:以自治区政法机关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发布的通知为准。

  2.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人选确定后,自治区政法机关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发布面试公告,明确面试的时间、地点和参加面试人员的名单等。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递补面试人选,按实有人员进行面试。

  发布面试公告的时间:面试前一周。

  3.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自治区政法机关通知进入面试的人员通过现场验证进行面试资格复审。面试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报名申请材料的原件。

  面试资格复审的时间:原则上在面试前的3天内进行。

  4.实施面试

  面试严格实行考官、报考人员双抽签制度,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考场,报考人员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

  面试期间,报考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等个人信息。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应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

  报考计划录取人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比例在1∶1以下(含1∶1)职位的人员,其面试成绩要达到当天所在考场面试平均分以上(含平均分),方为合格。经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艰苦边远地区职位的人员,其面试合格分数线可在当天所在考场面试平均分的基础上降低5分,但不得低于60分。

  六、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进入面试范围人员需进行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由自治区政法机关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考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执行。体能测评前,体能测评实施机关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发布体能测评公告。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资格。因报考人员放弃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体能测评三项全部达标方为合格。体能测评的结果当天公布。

  体能测评时间、地点详见体能测评公告。

  七、体检和考察

  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计划录取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的比例(其中,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照1:2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考察的,可从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没有递补人选的,由自治区政法机关报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一)体检

  体检由自治区政法机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自治区政法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二)考察

  考察时将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情况。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体检、考察时间:2016年11月下旬前。

  八、公示和录取

  (一)公示

  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单位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将拟录取人选名单报中央公考主管部门。培养院校根据拟录取人选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录取计划。公示无异议的,由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录取审批和入学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将拟录取名单报中央公考主管部门。培养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对反映有影响录取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取;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审批,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录取对象。

  报考人员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入学。

  公示、审批时间:2016年12月底前。

  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间:2017年1月底前。

  入学时间:2017年2月底前。

  九、优惠政策

  (一)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加3分,加分计入公考公共科目考试笔试成绩。

  (二)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规定,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符合公考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自治区政法机关及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定向培养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培养单位报到后,由定向培养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考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考,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报考人员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考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一、诚信档案管理

  (一)发布面试资格审查通告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环节放弃面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二)发布面试公告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环节放弃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保存期为半年;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记入诚信档案,保存期限为1年;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保存期限为2年。

  (三)报考人员在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放弃的,记入诚信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

  (四)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记入诚信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诚信档案供招录机关在录用考察时参考。

  本公告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1.报考人员在公考考试、教育入学考试及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考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在评卷中被鉴定为雷同试卷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考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辅导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主办方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

  1.2016年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培养计划表.xls

  2.2016年度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报考指南.doc

  3.2016年度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政策咨询电话和邮寄材料地址汇总表.xls

  4.2016年度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工作时间安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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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考局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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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玉林市东门商业广场A座21楼2103室(南城百货楼上)
    河池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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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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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平南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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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宾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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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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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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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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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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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左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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