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设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引航机构管理与船员管理公司的资质和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审核与监督,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八、负责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按照授权,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检验工作;负责规定区域内的航海保障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十、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