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公考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
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考主管部门给予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因此,报考人员在填报“民族”、“学历”、“专业”、“户籍所在地”、“是否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等影响资格审查的内容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要求,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如填报的信息不实,将承担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的后果。
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考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考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5年。
2.点击“报名确认”后尚未进行资格审查或已通过资格审查后是否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答:不可以。但以下情形除外:报考职位因达不到开考比例被取消且本人已缴费的人员,接到招录机关通知后,可以在3月29日8:30—17:30期间改报其他职位。
属报考人员个人原因提出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3.填写报名信息时“学历(位)”和“专业”是否要对应?
答:必须对应。报考人员填写的学历(位)与专业必须在同一个层次(即同一个学历(位)证书上的专业)。如,考生张三2012年获得专科学历,所学专业为社会学,2014年通过深造又获得本科学历,所学专业为法学。报名时,如果张三学历填写为“专科”,其专业必须填写为“社会学”;如果学历填写为“本科”,其专业必须填写为“法学”。
4.考生在报名填表中,“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应该填什么内容?
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一般填写《职位计划表》的“其他”栏中列明的相关资格条件。如“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等。
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报名登记表中已填写的内容,不需要在“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中重复填写。
5.在职公考是否可以报考?
答:在职公考(含试用期内的公考)不能报考。这里的“公考”含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6.本次招考的笔试地点设在哪里?
答:公共科目笔试的地点原则上设在报考职位所在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需要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职位,其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笔试地点统一设在南宁市。
7.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下同)的聘用人员,其在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是否属于基层工作经历?
答:不属于。基层工作经历和单位性质和层级有关,与报考人员的身份无关。如,张三在某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公益性岗位工作,其在该单位工作经历,不属于基层工作经历。
8.退役士兵曾在军队团以上单位服现役的经历,是否属于基层工作经历?
答:属于。
9.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内第一年安排到县级以上医院试用的,试用期间能否计入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可以。
10.报考人民警察职位是否有身高、体重的要求?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外,人民警察职位没有身高、体重的要求。但是,对于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有纵跳摸高等体能测评的要求,详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
11.在公考录用体检中,是否所有招考职位的视力标准都一样?
答:否。在《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规定对视力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检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的特殊职位,执行的是特殊视力标准。其他职位执行的是《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视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