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冤狱15年
2000年7月14日,杨德武的岳母在家中被发现死亡,杨德武当天被警方带走。当年11月,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德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德武上诉,次年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十六年间,安徽省检察院相继作出三次再审建议。2016年11月,安徽高院决定再审杨德武案,并于同年11月3日改判杨德武无罪,认为原判决认定杨德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今年的两会上,在1000多公里外的人民大会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工作报告时,提到杨德武案等多起重大冤错案。
听到这个消息,51岁的杨德武悲喜交加,在村里逢人就说,“我无罪,没杀人”。
4月18日,杨德武出狱后第五次回村,村里主干道上,很久遇不到一个人,年轻人看到杨德武,头也没有回地和他擦肩而过,杨德武说,“这些年轻人,一个都不认识了。”
村东头,一个院子没关大门,一个老人正在院子里收拾家务。杨德武过去打招呼,“大娘,我是小马。”
小马,是杨德武的小名。杨德武本来想,这个大娘看到自己会和自己看到她一样激动。
但老人看了他半分钟才说话,“小马?”
“是啊,小马,我娘叫章毛子,我哥叫杨德文。我平反了,我是冤枉的,没杀人。”
“哦,小马”,老人的反应没那么热烈。
面对面目全非的故乡,以及全新的世界,杨德武感觉到,重生不易。他希望能早日抓到真凶,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追责。
“我是小马,我平反了”
“不是杀了人,枪毙了吗?”
杨德武已经出狱五个月,但在杨德武的老家,芜湖市南陵县姚义村,有村民认为杨德武已经死了。
“杀人偿命”,村里的一些人在心里给杨德武判了死刑。
然后,村里年轻人该出去打工的打工,老年人按部就班地下田劳作,各自过各自的生活。杨德武,以及这起令这个村庄紧张的命案,也被淡忘。
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它要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涵盖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所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约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的,因此,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最直接、最广泛、最经常。如果他们违法行使职权,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负面影响也很大。所以,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
在行政赔偿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致害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具体行政行为,一类是事实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只对这两类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赔偿范围。
另外,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只限于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由于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国家是抽象的政治实体,受害人不可能直接请求抽象的国家承担具体的赔偿义务,这就需要有一个义务主体来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这个义务主体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具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它代表国家接受国家赔偿请求,参加国家赔偿程序,支付赔偿费用。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基本采用的是谁致害,谁负责的原则。即实施侵害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
国家赔偿的方式,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由于损害的性质、情节、程度不同,赔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由于国家机关承担着国家运转的各项职能,为保证公务的正常履行,赔偿的方式应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国家机关陷入繁琐的个案纠缠之中而贻误公务。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适用的标准。由于国家侵权损害的类型多种多样,损害造成的结果也各不相同,设定一个计算标准尤为重要。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其赔偿标准大致有如下三种:
惩罚性标准。侵权主体除向受害人补足其实际损失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额外的赔偿金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带有惩罚的性质。
补偿性标准。侵权主体支付的赔偿金仅仅是填平补齐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抚慰性标准。国家赔偿不足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仅仅是象征性、安慰性的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赔偿的数额往往少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由于赔偿标准与国家财力直接相关,基于当时的经济条件,我国的赔偿基本采取的是抚慰性标准。
国家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受理解决国家赔偿纠纷所要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的总和。对国家赔偿请求人来说,这一程序是获得国家赔偿、实现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手段。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来说,是确定其赔偿义务和责任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来说,则是最终解决国家赔偿纠纷案件的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分别就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其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赔偿可以由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司法赔偿则是法院通过非诉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