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职位工作要求及管理方式
(一)法官助理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办理案件的排期;(2)指导当事人举证,协助法官完成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等工作;(3)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工作;(4)协助法官调查取证;(5)受法官指派或协助法官办理保全、鉴定、评估等工作;(6)收集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裁判指引等参考资料,整理和分析案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7)参与或列席合议庭讨论案件;(8)协助法官草拟法律文书;(9)接待当事人;(10)协助法官开展调研、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11)负责综合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录入和相关流程的办理;(12)办理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二)书记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缺位时,由法官助理代行书记员的职责。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招聘资格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自愿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自觉学习司法规范和礼仪,服从安排,爱岗敬业。
2.本人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3.法官助理学历要求: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者优先。
4.书记员学历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良好身体条件。
三、薪酬待遇
试用期为2个月。法官助理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含单位帮缴的“五险”,约800元。下同。),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书记员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6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出差补贴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2.报名方式:请报名者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填写完毕后,将报名登记表连同其他报名材料通过特快专递(报名的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或直接送交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503室。
3.报名须提供以下材料(面交报名材料的除提交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原件核对;邮寄报名材料可寄复印件,面试时须提供原件核对)
(1)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及以上证件;
(3)近期二寸免冠彩照2张。
(二)资格审查
由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员对报名参加招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招聘条件者,通知面试。
(三)面试
法官助理面试前需进行笔试。笔试内容为判决书的撰写及案例分析,可在民事、刑事及行政等案件类型中选择一类进行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类证书及以上者免试。
书记员面试前需进行资格技能测试。即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的测试,速录符合招聘条件者,通知面试。
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面试,面试重点考察应聘人员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仪表仪态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四)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由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根据对考察对象的考核情况,由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综合酝酿确定录用人选。
(六)公示
对拟聘用的人选按有关规定在本院网站及微信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七)办理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联系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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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46100
联系电话:0772—5322875
联系人:杜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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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