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北海市户籍,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熟悉电脑操作(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优先);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即1999年6月26日至1976年6月26日期间出生);
5.身高男性165cm以上、女性155cm以上,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曾被单位辞退或被开除公职(学籍)的;
4.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或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人员;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参加或曾经参与邪教组织的;
7.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公职的。
本次招聘所涉及的户籍、学历、辞退、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7年6月26日为截止日期。
二、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信息发布方式:(1)通过北海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发布招聘公告;(2)通过海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及各街道办、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发布招聘公告。
2.报名时间:2017年6月26日--2017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4.报名地点:北海市海城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办公室(地址:北海市海城区长青北路13号,联系电话:0779-2093920,0779-2093916)。
5、报名者需提交的材料:(1)《北海市海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报名登记表》;(2)近期免冠小2寸同底彩照4张;(3)户口簿、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资格审查:招聘单位根据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招聘条件。
报名者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各环节工作中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在该环节即行取消资格(其中身高条件在体检环节还须专项核验),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7.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
本次招聘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
(1)面试时间和地点:以通知为准
(2)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和自我情绪控制能力。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
考生在面试当日需抽签确定面试顺序。面试成绩相同的考生需现场启用第二套面试试题进行第二次面试,面试结束后当场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三)考察和体检。
根据招聘人数与考察、体检人选1:1的比例,按照合格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考察体检人选。
1.考察
考察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程度等方面情况,同时要对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组要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人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察人的考察结果。
2.体检
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并统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考察和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考察、体检的,应从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四)公示
根据面试成绩、考察情况、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名单在海城区政府公告栏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参加岗前培训。拟聘用人员公示后,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不合格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五)聘用
聘用人员按要求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合同期限三年,不合格的及时解聘。
三、待遇及管理
1、待遇。海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待遇由财政统一拨付,每人每月基本工资1400元(含单位购买社会保险部分),岗位津贴400元。
2、管理。北海市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协管员具体工作岗位。协管员需服从工作岗位安排。
四、招聘纪律
(一)公开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779-3035110。
(二)报名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有伪造、涂改证件或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三)报考人员应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若因报考人员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未参加公开招聘程序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四)从事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办事程序,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保守秘密。违反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北海市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