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考法》和《公考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莫季潮等17名同志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符合录用条件,经研究,同意录用为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请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录用公考试用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做好新录用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附:
同意录用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名单
钦南区黄屋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莫季潮;
钦南区那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陈日燕、陈剑飞;
钦南区尖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黄钫崇;
钦南区康熙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吴承民;
钦南区南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曾芳愈;
钦南区城建监察大队:何良;
钦南区就业服务中心:苏莞尔、陈瑜;
钦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秦子媛;
钦南区财政局那丽镇财政所:李达悦;
钦南区财政局那彭镇财政所:吴伟莉、黄林;
钦南区那思镇财政所:廖晓、邓婉霞;
钦南区丽光财政所:李东薇;
钦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秦娇。
原标题:关于同意录用莫季潮等17名同志为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
原标题:关于同意录用莫季潮等17名同志为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