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公考是否可以报考?
在职公考(含试用期内的公考)不能报考。这里的“公考”包括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的政策法规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有:
《公考法》第六十八条“公考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考回避规定(试行)》第五条“公考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公考回避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
3.如何确定是否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
按以下要求进行判断:
(1)《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考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18年版)仅适用于我区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公考工作;
(2)招考职位计划表中的专业要求,由招录机关(单位)设置并负责解释,该目录供招录机关(单位)在设置专业条件及报考人员报考职位时参考;
(3)招考职位专业要求为专业类别的,报考人员根据该目录确定本人毕业证书上所列专业属于招考职位所要求的专业类别时,才能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
(4)招考职位专业要求为具体专业的,报考人员毕业证书上所列专业名称与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一致时,才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报考人员认为本人所学专业符合招考职位专业要求,但所学专业名称与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一致的,应先征求资格审查单位同意后,方可报名。
(5)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名称不在该目录范围的,参照第(4)条处理。
4.2018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8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5.2016、2017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国家统一招生的2016、2017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这里的“落实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后曾经或一直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含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或在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工作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已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应届毕业生。除此以外就是“未落实工作单位”。
6.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按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对待。2018年毕业的,应在2018年7月15日前提供经认证的学历学位,按应届毕业生对待。未经认证的,不可以报考。
7.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含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8.报考人员在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是否可以算做基层工作经历?
不可以。即使在此期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9.报考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被借调到市级机关工作,借调时间是否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从2014年3月1日起,报考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通过借调方式(含抽调、帮助工作或跟班学习等,下同)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含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下同)工作的,借调时间不计入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10.基层工作经历认定中有关党政机关的级别有何规定?
列入基层工作经历的党政机关须为县级、乡(镇)级机关。这里的“县级”、“乡(镇)级”主要是对行政区划或行政区域而言。如平果县卫生局、桂平市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等。如行政级别虽为县处级,但在行政区划上属于设区市以上党政机关的,则不属于基层工作经历范围。如河池市卫生局、自治区商务厅政策法规处等。
11.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经历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12.什么是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具体包括:
(1)服务“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人员。主要指2008年以来由省级组织部牵头选聘到村任职工作和到社区担任党建工作组织员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3年。此外,2007年以前,由我区市级以下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村级组织任职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老村官”)也列入此范围。“老村官”无服务期的规定。
(2)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指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招聘的、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任教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
(3)服务“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指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选派的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2年。
(4)服务“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指由省级共青团牵头选派的“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1-3年。
13.服务基层项目起始时间的界定?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报考公考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从协议签订之日算起。2014年3月1日后出现以下情形的,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通过借调等方式离开签订协议的服务单位工作累计达90天以上的,借调时间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解聘。从解聘之日起,离岗时间不计入其服务基层项目时间。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考时,不符合基层服务年限要求的;在服务期内,未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享受定向招考优惠政策,不能报考定向职位。
14.报考面向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招录职位时,能否跨县报考?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含农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只能报考工作地所在县(市、区)的定向职位。如桂平市的人员只能报考桂平市的定向招录职位,不能报考平南县的同类职位。
15.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是否可以报考面向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招录职位?
不可以。
16.填写报名信息时“学历(位)”和“专业”是否要对应?
必须对应。报考人员填写的学历(位)与专业必须在同一个层次(即同一个学历(位)证书上的专业)。如,考生张三2015年获得专科学历,所学专业为社会学,2017年通过深造又获得本科学历,所学专业为法学。报名时,如果张三学历填写为“专科”,其专业必须填写为“社会学”;如果学历填写为“本科”,其专业必须填写为“法学”。
17.毕业证或学位证丢失了怎么办?
报考人员可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报考。《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8.什么人员可以报考定向招考“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职位?
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毕业生)入伍并退役的人员。即报名前,同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双重身份的人员。
19.大学生退役士兵能否报考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士兵的职位?
大学生退役士兵,既可以报考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职位,也可以报考招录退役士兵的职位。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职位的,必须是2018年应届毕业或2016、2017年毕业未就业,且需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
20.如何理解生源地?
“生源地”指报考人员报考大中专院校时其户籍所在地。没有报考大中专院校时户籍所在地的信息时,如报考人员为高校毕业生的,一般从报考人员的中学经历来判断,如果其所在中学为外省的,一般可以判断其生源地为外省。
21.如何判断“特岗教师”等服务项目人员是否属于应届高校毕业生?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二、关于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的时间有规定吗?
招录机关应在报考人员提交报考申请次日起2日内提出资格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无审查结果的,报考人员可拨打招录机关电话咨询,或向同级公考主管部门反映。
招录机关在网上资格审查期间,报考人员不需寄送纸质的报考申请材料。
2.“二次报名”职位资格审查与第一次报名资格审查有何不同?
第一次报名时报名期间进行资格审查。“二次报名”报名期间不进行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报名系统自动排序)进行资格审查,当计划录用人数与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达到1:3的比例后(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总成绩并列时,一并进行资格审查),其余人员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3.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在《计划表》中的“资格审查咨询电话”栏查询。
三、关于笔试、面试
1.如何查询笔试成绩?
考生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或通过拨打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电话(114服务热线或118114服务热线)语音查询笔试成绩,不收取信息费。成绩栏中,标注为“-1”的,表示缺考,成绩为零分;标注为“-2”的,表示考试违纪,成绩为零分。
阅卷工作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无人为差错,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2.面试时考生可否透露个人信息?
考生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父母情况等个人信息。凡透露本人姓名的,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其余酌情扣分。
四、关于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1.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有哪些新规定?
国家新修订的《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已对社会发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心率、血压、视力等项目的标准作了调整。
2.哪些职位在体检中执行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凡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应按照《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体检。除《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体检项目外,其他体检项目的标准仍按照《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在体检中执行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的职位有:
(1)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机关系统的人民警察职位。
(2)其他职位详见《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3.当日、当场复检有哪些内容?
根据国考局、卫生部的规定,对《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4.体能测评的项目有哪些?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考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执行。体能测评共三项,其中,男子的项目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女子的项目为: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纵跳摸高。
5.是否所有的体能测评项目都可以复测?
体能测评项目只有纵跳摸高可以进行三次测试,其他项目不得进行复测。
五、关于违纪违规处理及诚信档案管理
1.修订后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哪些新规定?
修订后的《公考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以下新规定:一是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对于报考者提供申报材料信息不实、虚假注册报名信息、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抄袭、协助抄袭、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等情况以及在体检、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等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方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对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人员,以及构成犯罪的,同时记入公考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在以后报考公考时将作为录用考察的重要依据。三是增加了雷同答卷处理的有关规定。即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2.《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什么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规定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我区公考考试录用诚信档案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报考人员有下列失信行为的记入公考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供招录机关录用考察时参考。
(一)发布面试资格审查通告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环节放弃面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二)发布面试公告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环节放弃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公考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半年;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记入公考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1年;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公考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2年。
(三)报考人员在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放弃的,或者报考合并职位并在选择岗位后放弃的,记入公考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3年。
(四)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考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逾期不报到被取消录用的,以及报到后在试用期内无故放弃的,或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录用的,记入公考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