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资格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自愿从事司法辅助工作或行政工作,自觉学习司法规范和礼仪,服从安排,爱岗敬业;
2. 本人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3.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法律专业优先);
4. 身体健康,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1983年3月8日以后出生)。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 报名时间:2018年3月7日至3月21日止(工作日),其中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2. 报名地点: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政工科(南宁市兴宁区兴和路23号),咨询电话0771-2440823。
3.报名手续:报名时携带近期同底1寸彩色证件照2张及生活照1张,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招聘聘用人员报名表》(报名表由应聘人员自行到兴宁区法院网站下载或兴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转接收窗口领取)。
4.报名者提交的有关证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不符合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应聘资格,或取消聘用资格。
三、考试办法
1.考试。应聘书记员职位的需进行电脑听打录入能力测试。
2.面试。根据听打测试成绩确定书记员面试人选。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素养、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仪表仪态等。
考试、面试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面试的综合成绩高低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我院负责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合格,由我院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力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进行考察。
五、用工方式
根据考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接收人选,组织人选与南宁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后派遣至我院工作。
六、待遇
试用期两个月,除单位应负担的五险保费以外,试用期工资标准156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标准为2250元/月,另加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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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