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厅发〔2018〕14号)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厅发〔2018〕14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年、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协议服务期不足3年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等同一单位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可在第3年服务期内,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补充办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二、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或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可采取直接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聘用后最低服务年限为3—5年(含试用期)。
三、设区市所辖的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聘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基层服务项目)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通过定向招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新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5年(含试用期)。
四、乡镇事业单位或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县、少数民族自治县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且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考核方式直接招聘在本单位服务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
(一)通过考试选拔方式参加基层服务项目;
(二)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3年内;
(三)服务期间通过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离开原基层服务单位工作的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
(四)承诺在本单位最低工作年限为3—5年(含试用期)。
五、自治区级机关录用公考,除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全部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补充主任科员及以下公考,除特殊情况、特殊职位不适宜公开遴选以外,一般应进行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单位需要,拿出一定比例岗位招聘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六、对按此通知享受相关政策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各地要加大政策倾斜和照顾,加强教育管理和激励关怀,明确有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
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对到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经费保障力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设区市根据中央《意见》和本通知精神自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