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和人数
立法助理岗位6名。
二、招聘人员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年龄35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讲政治,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
3. 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4.身体健康,符合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二)岗位条件:
立法助理岗位:
1.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及以上;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具有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5月21日至6月1日(工作日上班时间)。
2.报名地点和方式:到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教育科(南宁市凤翔路1号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楼109室),现场报名。联系电话:5552902
3.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2)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本、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履历、获奖励情况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4)小二寸免冠彩照3张。
(二)资格审查(时间待定)
(三)笔试、面试(时间待定)
1.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列为笔试人选。
2.面试。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面试人选与招聘职位名额3:1的比例确定。
(四)考核和体检(时间待定)
1.确定考核人选。根据综合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按考核人选与招聘职位名额2: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2.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核人选进行考核和体检,如比例达不到相应要求,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其他方式确定。体检严格按照《关于修订〈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五)确定拟聘人选
根据应聘人员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情况,按1:1比例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
(六)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在南宁人事考试职称网和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七)试用、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试用,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工作表现好,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予以聘用,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立法助理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聘期2年。
(八)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