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人员名单
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1:1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面向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招考职位以公共基础知识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其他职位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确定梁晖豪等289人为我市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考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
请入围体检的考生认真阅读《公考录用体检考生须知》(见附件2),于体检当天上午7:00前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1张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按时到达集中地点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二、体检时间和地点
(一)体检分二批次进行
第一批体检集中时间:2018年6月30日上午7:00,为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浦北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检察院、法院职位,市直机关职位,灵山县职位的考生体检。
第二批体检集中时间:2018年7月1日上午7:00,为报考浦北县(不含浦北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钦南区职位,钦北区职位,钦州港区职位的考生体检。
各职位的具体体检时间详见《钦州市2018年考试录用公考进入体检人员名单》(附件1)。
(二)体检集中地点
参加体检的考生到钦州市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集中(地址:钦州市南珠西大街57号原劳动大厦),可乘2、6、19、22、27、K8路公共汽车到大花园站、南珠广沿路口站下车。
三、体检项目及标准
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关于修订〈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执行。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化妆品检验监管等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和《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20号)等规定执行。
对《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场复检。按照《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项目(如视力、色盲、听力、嗅觉等)均不进行复检。
当日、当场复检只能进行1次,仍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再择日进行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论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提交复检书面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除当日、当场复检项目外,复检项目须严格保密。
考生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人选递补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从同一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其他
(一)女性考生若有怀孕的,应在本公告发布起两天内向招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范本请向招录机关索取),并出具医院的孕检证明,由招录机关在体检前核实,报经市级公考主管部门同意后,延缓所有项目体检。考生产后30天内需报告招录机关,5个月内需提出体检申请。
(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的,给予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并按照公考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体检所产生的费用由考生人个自理,约350元/人(未含需进一步检查所产生的费用),由体检医疗机构在体检当天当场统一收取。
(四)本公告发布以后,考生放弃体检、考察资格的,记入公考录用诚信档案。
联系电话:
中共钦州市委组织部公考管理科0777-3688126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考考录考核奖惩培训科0777-368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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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钦州市委员会组织部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