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追偿之难
志公教育 刘志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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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韩春晖对记者说,“它是国家对蒙冤个体的赔偿和救济,只是国家作为责任主体的自我担当,并非意味着对冤假错案相关责任人个体责任的追究完成。”志公教育 刘志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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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中“追偿”规定之所以长期“悬空”,无法落实到位,与尚未形成司法责任制有着密切的关联。
首先,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就是追偿机关,陷入某种“自我追偿”的悖论。目前,国家赔偿法遵循的是‘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在司法赔偿案件中,司法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由它代表国家对自己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追偿,就有如父亲对自己孩子的追偿,这种令人尴尬的双重身份使得追偿机关往往陷入情与法的纠葛中难以自拔。
其次,责任人难以判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目前普遍存在“审判者和审判权相分离”的情况。合议庭制度,即多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是我国基本的审判组织,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但如果遇到合议庭出现较大分歧,或案情复杂等情况,则往往提交给审判委员会来决定。
第三,法律法规尚停留在宏观原则层面,缺乏可操作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这些规定依然过于原则、笼统,没有规定具体的追偿程序,对赔偿责任人的认定、追偿标准、期限、未进行追偿的法律责任、被追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等都没有规定,使得追偿难以操作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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