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资格条件
1、选任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公民担任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但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4、我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仅限于在柳州市经常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人民陪审员待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四、程序和要求
1、选任方式:采取推荐、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推荐2、也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3、报名材料:
①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纸质版与电子版);
④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等出具的个人情况证明 ;
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⑥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此表适用组织推荐的人选)(见附件1)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此表适用个人申请的人选)(见附件2)一式三份。
4、报名时间和地点: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报名地点设在城中区司法局。
5、考核审查。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7、经过确定拟任的人民陪审员统一由法院进行培训。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解释。
法院咨询电话:0772-2691510
司法局咨询电话:0772-2995962
报名地址:柳州市雅儒路75号六楼司法局
报名联系电话:0772-2995962;0772-2623663。
联系人:杨金华、李祥梦
报名时间: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9:00--11:00;
柳州市城中区司法局
二0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