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录工作按照编制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考区及考务工作安排
根据招录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工作的原则,设省直、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黔南、黔东南、黔西南9个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的考区设在贵阳市,市(州)辖区的考区原则上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必要时,经省公考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特区)设置考点。省公考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全省(除贵阳市外)考试考务工作,并负责命题、制卷、阅卷;市(州)公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考试考务工作。
三、招录计划及职位
全省共计划招录人民警察1833名。其中,省级机关计划招录1名;市(州)级机关计划招录23名;县(市、区、特区)级机关计划招录76名;省直垂管系统基层单位和派出机构(监狱、强制戒毒、法庭、公安<森林公安>派出所等)计划招录1733名。各招录职位详见《贵州省2015年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表》(附件1)。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派出所、法庭的人员纳入公考乡镇培养计划和同步小康驻村工作计划,符合国家基层服务就业项目相关条件的,同时纳入国家各类基层服务就业项目人员范围。
四、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贵州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分县(附件2)乡镇(县城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派出机构除外)机关和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连片特困乡镇和派出机构”)可招录高中或中专学历人员;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2015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2015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简称“四项目”人员),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报考年龄要求:
(1)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7年3月9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4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9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
(2)市(州)及以下公安(森林公安)机关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7年3月9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4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9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
省级公安(森林公安)机关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7年3月9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4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
(3)基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7年3月9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4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职)和报考狱(所)医、心理矫正等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9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
省级监狱、强制戒毒管理机关职位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7年3月9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4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
6、公安类专业职位限以下人员报考: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和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的公安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2)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的贵州生源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和外省籍2015届本科及以上公安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是指公安部所属铁道警察学院、司法部所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3)其他院校限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公安指挥类(专科)、公安大类等专业。
公安类等专业目录详见《公安类、法医、物证和现场勘查检验相关专业目录》(附件3)。
7、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原则上应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或义务兵服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到2015年3月;
8、定向到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职位;
9、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职位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限截止到2015年3月累计服务满2周年的人员报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限截止到2015年3月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位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10、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12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考法管理事业单位)招录的公考(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2012年招录的公考,2013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2年);
3、截止2015年3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4、截止2015年3月9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5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考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公考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职位的;
10、在各级公考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考期限内的;
11、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
五、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
(一)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报考人员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 或219.151.4.99 )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人员可在2015年3月9日9:00至3月13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招录简章》并签署网上报名诚信报考承诺书。如实填写《贵州省2015年公开招录公考报名信息暨加分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附件3),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报名申请提交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应及时登录查看详细信息栏目中的审核状态。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所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报名期间,每日16:00后,将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职位招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以缴费人数为准),供报名人员参考。特别提醒:报名过程中若职位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超过30:1,系统会自动提示。报名结束后,于2015年3月底公布全省报名总人数和每个职位报名人数。
(二)网上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为2015年3月9日9:00至3月16日18:00。
1、资格初审在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各招录单位负责实施。各招录单位对已经提交的报名申请必须在48小时内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招录单位对照《招录简章》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3月13日16:00前)可自行修改,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报名期间由招录单位(或主管部门)和报考人员提出申请,经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考务部门进行改报。报名结束后仍未改报的,取消考试资格。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成绩无效并追究初审有关人员的责任。
2、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可自行按正确姓名、身份证号重新报名;其他信息有误的,须本人到招录单位申请,经招录单位及同级公考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当地考务部门修改。
3、2015年3月13日16:00前,已提交报名申请但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照片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可于2015年3月15日18:00前进行修改(报考单位和职位不得修改),招录机关在3月16日18:00前完成审核。审核仍未通过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视为报名失败。报考人员应准确留下联系电话,保持通畅并及时与招录单位联系。
4、报名确认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3月9日9:00至3月17日18: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100元考务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应打印两份《报名信息表》供加分审查等环节使用。
报名确认并缴费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不含连片特困乡镇和派出机构职位,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狱<所>医、心理矫正职位),该职位招录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
职位招录计划减少的,该职位的报考人员不得进行职位调整。职位招录计划取消的,由报考人员本人申请,经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商改报单位同意后,负责考务的部门给予改报其他职位。
本人自愿放弃报考需要退费的,经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同意后,考务部门给予退费。改报职位和退费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24日18:00。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免收报名费,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农村特困人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城市低保人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应届毕业生可由学校资助机构出具的特困生证明)和网上提交报名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打印的《报名信息表》。
报考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特困生,于2015年3月17日18:00前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考务二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0楼1002房)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
报考市(州)辖区职位的特困生,于3月17日18:00前到本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院)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
5、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5年4月20日9:00至4月23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三)加分
1、加分政策。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报考单位在民族乡的。
2、少数民族报考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
3、加分审查。加分审查工作由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由各级公考主管部门另行公布。逾期未办理加分手续的人员,视为放弃加分。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六、笔试及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为闭卷考试并统一考试科目。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为150分)和《申论》(分值为150分)两科。笔试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须同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
笔试成绩于5月下旬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笔试成绩查分结束后,由省公考主管部门确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是指进入下一环节的笔试成绩与少数民族加分之和的最低成绩)。
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组织,各招录单位具体实施,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对象为达到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加上加分后从高到低按职位资格复审人数与招录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的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持相关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等)、2015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或学校证明、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四项目”人员持“基层项目服务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项目服务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各招录单位按照《招录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成绩加上加分后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招录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经资格复审,复审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减少或取消招录计划。
考生应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考生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必须书面签署贵州省公考考试录用诚信报考承诺书。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取消及减少情况由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八、面试、体能测评及总成绩
(一)面试
省公考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市(州)公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全省设9个面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面试考区设在贵阳市;市(州)面试考区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公示无异议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复审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最后1名或2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连片特困乡镇和派出机构职位,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狱<所>医、心理矫正职位须达到实考考生平均分的90%)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由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二)体能测评
参加面试并取得有效成绩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
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体能测评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招录单位的省、市(州)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体能测评的实施工作。
省直及垂管系统体能测评考点设在贵阳市;市(州)体能测评考点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考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评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当场向在场的监督员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不予受理。
(三)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少数民族加分)÷3×60% + 面试成绩×40%。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体能测评合格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者进入下一环节。
九、体检
体能测评结束即进入体检环节。体检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必须在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市)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做出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标准按《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十、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贵州省公考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考察中,经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审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2012年度以来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考法管理事业单位)招录的公考(工作人员);
3、截止2015年3月9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5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7、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8、在各级公考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考期限内的;
9、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0、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考的或经省公考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
十一、公示、录用(录取)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州)公考主管部门在招录信息发布的网上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录用审批
按照《公考录用规定(试行)》和贵州省《关于公考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有关规定,录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法院、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厅审核,森林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林业厅审核,省司法系统直属单位录用司法警察报省司法厅审核。经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市(州)两级公考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录过程。考生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录简章》和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考法和《公考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
0851-85892143 省委组织部
0851-86826549 省公考局
市(州)公考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见《贵州省2015年公开招录人民警察信息发布网站及有关咨询电话》(附件5)。
监督电话:
0851-85837249贵州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录各环节中,国考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招录简章》解释权属贵州省公考主管部门。考生查询《招录简章》请登陆“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网”(www.gzzzb.gov.cn)、“贵州省公考局网”www.gzrs.gov.cn;查询报名信息请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请考生密切注意有关网站公布的招录信息。
(五)本次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贵州省公考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附件:
1、贵州省2015年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表
2、贵州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分县名单
3、公安类、法医、物证和现场勘查检验相关专业目录
4、贵州省2015年公开招录人民警察报名信息表暨加分表
5、贵州省2015年公开招录人民警察信息发布网站及有关咨询电话
中 共 贵 州省 委 组 织 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 州 省 公 务 员 局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