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聘职位、范围及名额
职位:村委、居委专职警务助理
主要职责:在辖区派出所组织领导下,协助民警做好本村(居)委治安防范工作,履行治安员、信息员、调解员、消防员、宣传员、交通员、帮教员、服务员等工作职责。
范围:全县各乡镇村民、居民。
名额:30名。
二、选聘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报考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并常住所在的村委(社区)。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1972年8月31日至200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3、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选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5、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6、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7、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8、不适合从事警务助理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选聘程序
(一)自愿报名。
报名时间: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1日。符合资格条件并有意应选者撰写个人材料并提交给所在村委(居委),并在规定时间前将报名表和学历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送到村委(居委)正式报名。村委(居委)在收到报名材料后,研究决定1名候选人向所在镇(乡)提名,并由所在镇(乡)审核把关。经所在镇(乡)审核通过后,将名单送至兴安县公安局政工室,联系电话:0773-6775802,13768926925(刘警官)。
(二)面试
1、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3、确定面试人选:镇(乡)审核通过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合格成绩为60分。面试主要测评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三)体检和考察
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应从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2、实施体检和考察。
(1)体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费用和复检费用由报名人员承担。体检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报名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兴安县公安局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2)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拟聘用职位的要求,进行全面政审考察。政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四)公示及聘用
经体检和政审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对经公示后无异议者,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聘用手续。
(五)管理方式
对确定聘用的专职警务助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整,试用期为一个月)。
四、相关待遇
2、月均收入2000元(含五险个人缴纳部分);
3、统一缴纳“五险”;享受带薪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五、其它
1、本次选聘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应聘人员在报考期间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及时了解选聘网站发布的更新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选聘咨询电话:
兴安县公安局政工室 0773-6775802;13768926925(刘警官)。
兴安县公安局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