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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考试是公考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考的录用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考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考,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考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考的录用,由中央公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考的录用,由省级公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考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考主管部门组织。
公考考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形式:
国考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考的考试。
地方的公考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考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
中央公考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公考政策可参看国考网的相关政策。
地方公考考试有资格考试和招录考试两种,资格考试即成绩合格者发给公考资格证书,考生可凭此资格证在市、区、县等国家机关求职,如北京市。有的需要再参加具体部门的一些考试,有的直接面试考核。绝大多数地方公考考试采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考,和中央公考考试程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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