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优惠政策
(一)2015年,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继续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照顾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二)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规定,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符合公考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考。
八、不诚信报考行为处罚
(一)发布面试资格审查通告(名单)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环节放弃面试资格及递补面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二)在发布面试公告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等环节放弃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首次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但不予处罚;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1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考;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考。
(三)报考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放弃的,3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考。
(四)报考人员录用为公考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以及试用期内放弃的,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考。
九、选调生的考试录用
2015年广西选调生考试与广西区考考试同时进行,一并组织。选调生职位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本公告公布的职位。非选调生职位的报考人员不能参加选调生第二批职位报名。选调生考试录用简章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和广西选调生网公布。
特别提示:
1、报考人员在公考录用考试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考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2009〕126号)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分别给予取消相应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五年内不得报考公考、终身不得报考公考等处理。
2、报考人员出现《公考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所附《中央机关公考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中关于手机使用违纪情形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公考处理;在评卷中被鉴定为雷同试卷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考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辅导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主办方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咨询电话:
报考职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市级以上公考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咨询与监督电话等详见附件4。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考工作时间安排表.doc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考局
2015年3月14日
南宁分校:0771-2094277 大学城分校:0771-3864543
玉林分校:0775-2294260 百色分校:0776-2517997、18277638099
河池分校:0778-4086230 来宾分校:0772—2804249
贺州分校:0774-5288860 梧州分校:0774-3833980、18078061518
贵港分校:0775-4551236 防城港分校:13877037872
崇左分校:0771-7981688 钦州分校:0777-3898366、13877756331
北海分校:0779-2029270 宜州分校:1870788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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