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各省公考考试公告信息汇总
为加强全省各级机关公考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考法》、《公考录用规定(试行)》和《辽宁省公考录用实施办法(试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考局决定组织2015年全省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和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考(工作人员)工作。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共计划招录7997人,其中招录公考6787名,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12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20日(含)至1997年3月20日(含)期间出生);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我省各级机关公考和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3月20日(含)至1997年3月20日(含)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8)报考公安、监狱戒毒和森林公安系统的,需具备规定的人民警察年龄、身体及政审条件(详见相关公告)。
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招录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以及我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四个计划”)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属专门招考上述“四个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四个计划”之外的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党政机关(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纳入2013年以前(含2013年)我省“四个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中所要求的“两年以上”均为“两年(含)及以上”。公考和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5年7月31日前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13、201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能按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派遣的,可按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