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79年3月20日至1997年3月20日期间出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年龄为准。
(六)具备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5年3月20日前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专科、本科毕业生放宽至2015年8月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放宽至2015年9月1日前取得)。
招考职位要求的其它专业证书、资格证书等,报考者必须在2015年3月20日前取得或已通过考试,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须在面试前资格复核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结论。
(七)2015年3月20日前的常住户口在我省的报考者,福建省内高校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的福建生源2013年、2014年、2015年应届毕业生,均视为本省报考者。招考范围限在“本县”、“本设区市”的,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考生条件。
(八)具备省公考主管部门规定的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中注明“专门职位”的,专门面向参加省统一组织实施的大学生村官计划,省和设区市统一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并于2015年9月1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2013年之前入伍、服役期满且于2015年3月20日之前退役的我省大学生退役士兵进行招考。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考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公考招考优惠政策。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考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考和参照公考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考和参照公考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服务期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在职公考和参照公考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征得所在机关同意方可报名。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辞退、现役、试用期等有关的资格条件,均以2015年3月20日为截止时间,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考,但在报名之后、录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考的,取消其考试和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