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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庆上半年公考考试招录2090人

作者:志公教育     来源:志公教育     时间:2015-03-21 08:39:00     阅读:


    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下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考法》、《公考录用规定(试行)》及《重庆市公考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考局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考(含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
  本次招录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在报名开始日(2015年3月27日)前已取得或者能够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重庆市外生源在重庆市内高校就读以及重庆市生源在重庆市内外高校就读且能够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2015年毕业生;
  (三)在报名开始日(2015年3月27日)前取得国民教育(包括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报名开始日(2015年3月27日)前户口已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27日至1997年3月27日期间出生),2015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3月27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以下(1984年3月27日以后出生);但2015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医职位、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其中,报考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的,如在报名开始日(2015年3月27日)前已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其他要求:
  1.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及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3月底。
  2.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在各级公考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3)现役军人;(4)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考和参照公考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5)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6)公考和参照公考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7)事业单位人员被解聘未满5年的;(8)我市2012年的选派“大学生村官”;(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参加我市2013年以来公考录用考试,符合条件的人选放弃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试用期内主动申请放弃录用资格和考核不合格等取消录用资格以及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考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尚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也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服务期限约定或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3.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4.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在2015年7月31日前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三、招录方式
  招录采取笔试、体能测评(限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市司法局所属人民警察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职位的考生,下同)、专业科目考试(限报考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职位的考生)、面试、体检和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报考的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竞争,分别录用。
  四、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录职位、指标、拟任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
  招录职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附件2)。
  (二)网上报名
  1. 承诺诚信报考。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方式,不设现场报名,并实行诚信报考制度。报考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职位资格条件(附件1),慎重选报符合本人条件的职位。报考时,报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各项报名信息,招录机关对网上填报信息不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专业科目考试、体能测评)前再对进入面试(专业科目考试、体能测评)的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如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面试(专业科目考试、体能测评)资格,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报考人员报考期间如对报考条件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招录区县、市级部门,联系电话见附件1。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按照《公考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等严肃处理。
  2. 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15年 3月27日9:00至4月6日9:00期间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首页“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栏,或通过“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信息” (http:// gongwuyuan.cqhrss.gov.cn/u/gongwuyuan/index00530001.shtml,下同)的“公招公考报名入口”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用第二代身份证号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请仔细阅读并签署诚信报考承诺书,按照要求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
  3.照片审核。本次网上报名只审核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是否符合报考要求,电子照片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照片审核通过即视为报名通过。因电子照片审核未通过的,可在4月8日9:00前进行修改,重新等待审核。报考人员在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报名通过,审核通过后不能再修改任何报考信息。
  4. 网上缴费。报考人员报名通过后,须在2015年4月10日9:00前进行网上缴费(按照渝人价〔2006〕144号文件规定,公考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确认参考。网上报名通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的操作步骤进行。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减免考务费。在报名确认缴费时,上述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在报名通过后于2015年4月10日前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下同)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三楼301房间)申请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也可先进行网上缴费,在笔试开考前的工作日凭上述证明材料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再减免考务费。
  5. 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通过并缴纳了笔试考务费的人员,于2015年4月20日9:00- 4月25日15:00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首页“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栏,或“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信息”栏的“公招公考准考证打印入口”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
  五、考试
  考试分笔试、面试。附件1中含“公安院校2015年重庆籍毕业生”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和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招录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未达开考比例(即面试比例,详见附件1)的,可以开考且不递减指标(若报名人数少于招录指标时应递减指标至报名人数);其他职位招录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该职位的开考比例及以上的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录指标。
  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录的职位,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征得本人同意后将其调剂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职位。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包括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分值100分。笔试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信息”栏目下的“招考公告”栏公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公考局统一划定。
  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各职位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最低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和名次,以及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体检报到等招录环节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15年5月27日9:00后登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首页“公考考录”栏目,或“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信息”栏目下的“招考公告、重要通知”栏查询。
  (二)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在2015年6月1日至6月13日之间进行。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比例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到本人报考职位所在的招录区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部门参加现场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考生应提供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录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资格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初审通过后的考生报名信息表和《2015年上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现场资格审查表》(附件3)。此外,在职人员还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应持学校签章的《2015年上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报名推荐表》(附件4);年龄在3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201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在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大陆学生)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附件1中要求为“少数民族”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少数民族证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考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在2015年6月2日至6月13日之间进行。体能测评人选依据体能测评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后确定。若进入体能测评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评。
  报考各区县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当地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分别与当地公安局、林业局组织实施,对于招录指标较少的区县,也可以委托其他区县代为组织实施;报考市公安局所属分局公安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报考市司法局所属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市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报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考生,由市交委具体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12〕81号)执行。体能测评年龄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天。体能测评的3项全部达标的为合格,其中1项不达标的为不合格。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果,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面试。体能测评结束后,不再递补人员进行体能测评。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四)专业科目考试
  报考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职位的考生,需要在面试前(2015年6月2日至6月13日之间)进行专业科目考试(详见附件1“其他要求”栏)。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市公考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信息”栏公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专业科目考试人选依据专业科目考试比例(不超过1:20)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专业科目考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专业科目考试。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职位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百分制)占面试总成绩的30%,其面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在专业科目考试的第二天内,由招考的市级部门公布专业科目考试成绩。
  (五)面试
  面试在2015年 6 月 14 日(市司法局所属职位6月13日-14日共2天)进行,由市公考局统一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具体实施。
  面试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考生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进入面试的人选,从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人选中,依据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与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按照面试比例确定。
  面试工作按照《重庆市公考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09〕151号)执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对于招录指标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低于1:2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还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体检);其中,附件1中含“公安院校2015年重庆籍毕业生”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和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当招录指标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低于1:2时,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体检。面试结束后,以考生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其计算公式为:没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60%+面试成绩×40%;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的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60% +(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40%。
  招录单位在面试结束的当天向应试人员公布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上述成绩和名单也可于面试结束1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信息”栏内的“专业测试面试体检”栏查询。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在2015年 6 月 15 日至 6 月 19 日之间进行。体检人选从面试合格人选中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考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若其中1名考生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则该名考生直接确定为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考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转发〈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考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和《关于转发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渝公局综〔2015〕1号)等组织实施,体检医院应按照《关于确定公考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和《关于调整公考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6号)要求确定。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考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考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照《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狱医、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等职位和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考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考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0日。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了缺额,则取消该招录指标,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同时通过张榜、本区县(市级部门)网络、“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信息”栏目下的“拟录用公示”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报考单位、招录职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及各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等。公示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录用审批与试用
  录用审批前,若出现拟录用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或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取消该招录指标,其缺额不再进行递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的公考,由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发放《公考录用通知书》,按照《新录用公考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从新录用公考到招录机关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录公考工作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按不同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公考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考、终身不得报考公考、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此外,各类报考人员应完成相应的各个招录环节、程序。除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符合条件的人选放弃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的,2年(即2015年至2016年)内不得报考我市公考。试用期内主动申请放弃和考核不合格等取消录用资格的,3年(即2015年至2017年)内不得报考我市公考。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考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即2015年至2019年)内不得报考我市公考。
  上述人员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
  (一)为方便考生选择报考职位及招录单位审查专业,我们拟定了《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附件2),供考生及招录单位参考。
  (二)为方便考生报考和社会各界了解本次考试录用相关程序规定,我们编写了《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报考指南(2015年上半年修订)》,请在正式报名前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信息”栏内的“报考指南”栏下载学习。
  招录过程中,对《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报考指南(2015年上半年修订)》没有涉及或者没有解答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1.网上报名技术及照片审核咨询电话:023-86868838、023-86868837。
  2.笔试考务及减免考务费咨询电话:023-86868820、023-86868812。
  3.招录政策咨询电话:023-86868612、023-86868663。
  (三)招录公告中规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信息”栏内的“政策法规”栏查询。
  (四)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考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公告由重庆市公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2015年上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职位情况一览表.xls
  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doc
  3.2015年上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资格审查表.doc
  4.2015年上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考报名推荐表.doc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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