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考录用笔试考务工作,保证公考考试录用笔试工作的安全、公正,根据公考法、《公考考试录用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务,是指公考考试录用公共科目笔试的命题管理、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试卷评阅、考务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考务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以上公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制定笔试工作方案和考试大纲,指导或组织笔试试题命制工作,审定笔试试题及评阅标准,指导、监督考务实施工作等。
第五条 公考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考试机构,承担笔试试题命制、试卷管理、考试组织实施、阅卷、维护考试秩序和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 考试要配备与所承担的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务工作时,有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情形,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命题管理
第十条 考试命题应当制定命题工作方案,明确命题目标,以及在试题征集、试题评审、组配试卷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第十一条 试题应符合考试的目的,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命制。
第十二条 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组织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了解并掌握人才测评技术,熟悉公考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须填写命题工作人员登记表,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其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命题场所应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应有安全封闭的专门场所。命题应配备专用设备和资料,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制应在国家保密局或者省级保密局认定的保密材料印刷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试卷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装封和配发。
第十六条 试卷传递、交接、保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专门的车辆和设备。
使用完毕的试卷应保存半年以上,保存期满后由公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组织销毁。
第十七条 在试卷传递、交接、保管、分发过程中,考试机构发现试卷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尽快查清原因和失泄密范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公考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