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考招考以省(区、市)为考区,各考区成立由省级公考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考区领导小组。省级公考招考由省级公考主管部门确定考区,成立考区领导小组。考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考招考考点一般在省会城市设置,必要时,经中央公考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较大城市设置。省级公考招考考点在省会城市或地(市)级城市设置。必要时,经省级公考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人口较集中的城市设统一考试和人事考试定点机构。考点设置应按集中、择优原则,设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人事考试定点机构。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制定笔试考试实施方案,明确考试组织任务、要求和责任。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一条 主考、监考、巡考、巡视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考者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因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考试时间拖延或者需要重新考试的,按管理权限报公考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批准后,可进行顺延或者重新组织考试。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并迅速报告公考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须按要求将考试情况书面报告公考主管部门。
第六章 阅 卷
第二十五条 公考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对阅卷进行指导、组织、监督。
第二十六条 阅卷应制定阅卷工作方案,明确阅卷原则、任务、阅卷人员组成及职责、阅卷方式、阅卷保障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阅卷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阅卷要按照规定的阅卷流程进行,阅卷场所及设备应符合阅卷工作要求。应由2名以上专人共同负责数据管理,保证阅卷软件安全。客观题应采用机器阅卷。主观题阅卷应实行双评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主观题阅卷人员一般应为从事相近学科教学或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电脑操作,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阅卷人员应严格遵守阅卷规定。
第三十条 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级以上公考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阅卷结束后,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公考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考试信息。
第三十二条 考试实施及阅卷过程有关纸质原始材料须保存半年以上,电子文件须保存3年以上。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的保存时间应多于当事人受到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年限,受到终身禁考的人的违纪违规证明材料,应当作为永久材料保存。
第七章 考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机构对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实施情况,阅卷工作情况及结果等考务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纪律,保证考务信息的安全准确。
下级考试机构要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报告考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 考务信息由省级以上公考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以上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务信息。
第八章 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考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保证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答卷等属于国家保密事项。密级划分如下:
绝密级:考试结束前的试题(含题库),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机密级:尚未进行考试的命题方案,已考完但未评阅的答卷。
秘密级:考试结束后的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已评阅完的答卷,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未公布的考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机构应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考试保密事项发生失泄密等情况,考试机构应立即向公考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