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考招考的专业科目笔试考务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级公考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考试录用笔试考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公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央机关公考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机关公考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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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基本概念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是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考场情况说明等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并根据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和雷同甄别结果等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过程。
二、质量标准
(一)严格考试实施程序,准确记录违纪及异常情况。
(二)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考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违纪违规人员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明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三、操作说明
(一)宣传工作
1.报名确认时,须设置《公考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考务规定的阅读环节,并签订诚信承诺书;
2.考点应进行相应的宣传,以条幅和宣传板的方式;
3.考场内应提示考生遵守考场规则等。
(二)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及相关处理
监考老师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上的所有内容,确保填写完整、准确,对于考场内的异常及违纪情况,描述客观、准确,并向主考报告,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关于手机使用
(1)手机使用
①携带身上并开机;
②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③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
④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⑤拿出手机并开机;
⑥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2)手机末使用
除“手机使用”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办法》第六条中“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理解
(1)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
(2)凡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4.关于雷同试卷的有关记录
(1)同考场打小抄。
(2)跨考场两两作弊。
(3)集团作弊。
(三)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阅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及各地的其他说明,按照《公考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中央公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做出违纪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考生可将陈述材料寄至入社部人事考试机构,待复核工作结束后,由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给予答复。在此期间,各地做好考生的解释说明工作,并配合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开展复核工作。
四、注意事项
对违纪违规处理有异议的考生,各地在确定处理无误的前提下,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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