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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省公考(选调生)考试报考指南

作者:志公教育     来源:志公教育     时间:2015-03-24 09:02:00     阅读:



  27.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加分有什么规定?

  根据《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商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予以加分。

  (1)给予加分的退役士兵范围

  符合《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规定加分条件的2011年-2014年退役士兵。

  (2)加分的条件和分值

  退役士兵中,凡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由军批准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由旅、师批准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由团、旅批准三等功的加5分。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入伍的,本科毕业生加10分,专科毕业生加5分。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3)受理加分的程序

  各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本市退役士兵报考全省党群系统(含省级机关)职位人员的加分申请;各市公考局负责受理本市退役士兵报考全省行政系统(含省级机关、省垂直管理系统)职位人员的加分申请。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统一受理本区退役士兵的加分申请。逾期不受理加分申请。

  (4)退役士兵申请加分须提供的材料

  退役士兵须持本人入伍登记表、退伍证、自主就业士兵登记表(均为原件,复印件留存;下同)等有关材料申请加分。区别不同项目的加分,申请加分还须携带以下材料:

  获得三等功及以上立功受奖者,须提供奖励等级表复印件和加盖发布机关政治部门公章的奖励通令(文件);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超期服役人员须提交士官登记表。

  (5)加分认定

  各市区公考主管部门依据加分项目规定的条件和退役士兵申请加分的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后,将拟加分人员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服役部队番号、加分项目、加分依据等信息,列表汇总报送省考录办。省考录办统一对拟加分人员情况上网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实施加分。

  加分包括获得荣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入伍、超期服役等三类。各类别之间加分可累计。在获得荣誉类别中,对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给予加分。个人各类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28.面试资格复审时,须出具哪些资料?

  资格复审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报名登记表、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原件(2015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报考面向少数民族考生的职位,或报考限定户籍、生源的职位,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在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户口本。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系公考或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出具同意报考证明,无法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的考生不能通过面试资格复审。

  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面试资格复审时不需要出具的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但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9.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职位资格条件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向审查单位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学历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30.已经通过相关考试成绩合格,但尚未领到证书的可否报考?

  对于正在办理报考职位要求具有计算机、外语、会计从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等资格或等级证书的考生,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考试合格的证明。

  对于2015年上半年可完成全部课程计划、各科成绩合格、可以毕业的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人员,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持学校或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至2015年9月30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终止其录用资格。

  31.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有何规定?

  人民警察职位包括公安职位,以及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资格复审时均需参加体能测评。测评执行《陕西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详见本次招考公告附件)。体能测评时,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或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不超过3次。

  32.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和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

  33.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34.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35.哪些部门执行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系统、司法监狱系统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录用公考,须按照《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考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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