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其他人员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所称“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止2015年3月29日(报名第一日),报考人员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对象中所称“在川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是指截止2015年3月29日,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川参加“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
(二)招考范围:本科以上学历面向全国;大专学历限四川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限招“在川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的职位除外)。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5周岁(1979年3月29日-1997年3月29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4年3月29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考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考录用考试中违规违纪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 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考和参照公考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4.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考和参照公考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在川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已通过各类定向考录被录用为公考(参照公考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再次报考面向“在川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定向招考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