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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高层次人才招聘公告

作者:志公教育     来源: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时间:2019-05-16 14:32:58     阅读:

  为全面落实医院36520工程,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推动医院各学科发展,建设一支梯队合理、业务精湛、爱岗敬业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桂林医学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围绕医院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医院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按照“按需引进、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引进。
  第二条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引进重点学科、博士点建设学科和紧缺专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重点引进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或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学科建设急需且有发展潜力的人才。同时统筹考虑充实其他学科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注重学术、德才兼备。引进的人才需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具有团队精神。坚持学术与业绩并重、科研与教学兼顾的考察标准,严格考核,确保质量。
  第四条  积极引进、重在使用。根据人才需求,各学科要开拓视野,积极主动引进人才,同时要努力搭建事业平台,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分类及评价指标
  第五条 为适应学科发展需要,原则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桂办发〔2017〕36号)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将引进的范围和对象分为六个类别,具体评价参考指标如下:
  (一)高端人才:
  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桂办发〔2017〕36号)文件规定的认定参考目录中A、B层次及C层次人才的第(一)项中的第1-8项之一者。
  (二)第一层次人才:
  博士,且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八桂学者,或等同于“八桂学者”层次的特聘人才,如珠江学者等;
  2.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桂办发〔2017〕36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参考目录中D层次人才的第(一)项中的第1-9项之一者;
  4.近5年以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5.近5年承担美国RO1基金或等同于美国RO1基金层次的国外课题项目的主持人;
  6.近5年以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或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排名最后一位)发表本专业原创性专业学术论著,被SCI收录,单篇影响因子20分以上(包含20分)论著一篇或单篇影响因子10分以上(包含10分)论著两篇,或单篇影响因子10分以上(包含10分)论著一篇,且另有Ⅰ区(按中科院分区)论著三篇。
  (三)第二层次人才:
  博士,且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者: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特聘专家, 或等同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特聘专家”层次的特聘人才;
  2.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主持人;
  3.近5年以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4.近5年以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或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排名最后一位)发表本专业原创性专业学术论著,被SCI收录,单篇影响因子10分以上(包含10分)论著一篇或单篇影响因子8分以上(包含8分)论著两篇,或单篇影响因子8分以上(包含8分)论著一篇,且另有Ⅰ区(按中科院分区)论著二篇;
  5.在国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任职3年以上并具有Research Associate、Senior Scientist、Staff Scientist职务之一或高于以上职务者。
  (四)第三层次人才:
  1.博士,且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者:
  (1)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桂办发〔2017〕36号)文件规定的认定参考目录中E层次人才的第(一)项者,或在国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任职3年以上者;
  (2)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或者面上项目的主持人;
  (3)近5年以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或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排名最后一位)发表本专业原创性专业学术论著,被SCI收录,单篇影响因子6分以上(包含6分)论著一篇或单篇影响因子5分以上(包含5分)论著两篇,或单篇影响因子5分以上(包含5分)论著一篇,且另有Ⅰ区(按中科院分区)论著一篇。
  2.高级职称,在临床上技术突出,能填补医院现有高精尖技术的空白,并经医院专家组考核认定。
  (五)第四层次人才:
  根据我院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被录用的博士研究生。
  (六)柔性引进人才:
  根据“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资源理念,对不能以全职方式引进的特殊人才(高端人才及第一、二层次人才),可采取智力引进,以兼职的方式来院服务。
  第六条 对于特殊学科紧缺人才或在某方面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相应的应聘条件,具体待遇在引进时参照相应层次情况具体商定。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七条 全职人才的基础引进待遇:
  (一)可按成本价参与购买学校新校区职工建房一套(商品房,面积150m2左右,价格3300元/m2左右),具体按桂林医学院相关政策执行(夫妻双方均为博士的只可购买一套);
  (二)按入编程序办理入编;
  (三)执行广西及我院的工资福利政策,中级及以下职称博士享受副高级工资待遇2年,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博士享受正高级工资待遇2年;
  (四)协助解决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问题。接收到我院工作的,享受医院正式职工同类人员待遇;
  (五)协助安排引进人才子女的入学事宜;
  (六)可按学校政策申请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取得资格担任导师后,享受相应的导师津贴;
  (七)提供1500元/月的房租补贴(夫妻双方均为博士的,只允许一方享受,按2000元/月提供),期限一年;
  (八)到院工作后取得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按医院科研相关的奖励政策执行。
  第八条 各层次人才的引进待遇:
  (一)高端人才:引进时商定相关待遇。
  (二)第一层次人才:提供150万元(税后)的人才引进经费,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按年分发,2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配备实验室及5名科研助手,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享受年薪100万元(税前),按月分发。
  (三)第二层次人才:提供100万元(税后)的人才引进经费,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按年分发,1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实验室及2名科研助手,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享受年薪60万元(税前),按月分发。
  (四)第三层次人才:提供60万元(税后)的人才引进经费,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按年分发,5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安排公用的科研用房及实验平台,薪酬待遇按所在科室实际情况发放。
  (五)第四层次人才:提供40-60万元(税后)的人才引进经费,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按年分发,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安排公用的科研用房及实验平台,薪酬待遇按所在科室实际情况发放。
  第四层次人才人才引进经费计算方法:
  1.40万元为基础人才引进经费;
  2.按照桂林医学院相关规定获得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称号的,根据以下标准增加人才引进经费及科研启动经费:
 
  3.具有正高职称的,增加人才引进经费10万元,具有副高职称的,增加人才引进经费5万元。
  4.如在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正高、副高这五项中同时符合两项以上者,按就高原则进行计算。
  (六)柔性引进人才:聘任名誉专家、教授、专业技术团队,每年不定期来院指导开展新项目、新技术,年薪60-120万元(税前、按实际到院工作天数计算),提供住宿,报销往返路费。
  第九条 增加待遇:
  夫妻双方均为博士的或不需要安排配偶工作的,各增加人才引进经费5万元。
  第十条 其他待遇:
  对有相应工作经验及一定临床、管理水平或条件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经考核合格后,可任命科室副主任或主任职务,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层次人才符合国家、自治区或桂林市人才项目条件并申报成功的,按相关政策由政府财政支付专项工作经费和税后待遇。以上待遇如与上级人才政策相同则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不累加,政府财政支付后不足部分由医院补足。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
  (一)制定计划:医院结合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制定每年的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二)发布信息:组织人事科通过各类媒体、招聘会等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三)应聘报名:应聘人按照公布的高层次人才招聘条件,向医院人才工作办公室提出应聘学科相应层次类别的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资格审查:医院人才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应聘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学会聘任证书、履历、配偶情况等);科研科进行学术(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及获奖证书、成果等)审查及鉴定。
  (五)组织考核:由医院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应聘人进行考核,并就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医院承担应聘人考核往返的交通费及来院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住宿费的标准按医院相关的财务制度执行)。
  (六)确定初步拟聘人选:医院人才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科岗位需求、面试结果等,审定拟聘人选及其层次类别,报医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七)组织体检:组织人事科根据医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的决定,组织拟聘人选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则为最终聘用人选。
  (八)办理相关手续:由医院组织人事科与引进人才签订引进协议、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第十三条 院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医院报到前、医院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收到录用通知后,须与医院签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人才引进协议书》。
  第十四条 服务期限:医院对引进人才实行合同制管理,服务期限为八年(以服务周年计算:实际工作满一年算一年服务期,不满一年不计算。服务期限不含以下时间:三个月及以上的脱产学习或进修时间、病事假时间、其他各种原因离院三个月及以上时间、未独立执业时间)。如服务期未满,提出工作调动、博士后研究等离院要求,或以个人的名义申请自费出国、自费留学等中断连续服务的,或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如因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的),按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科研启动经费按医院科研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科研启动经费使用结束后,需做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高层次人才专项资助(科研启动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所在科室签署意见后交科研科审核,医院根据其上报材料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经费使用不当者,医院将做出相应处理。相关材料交医院人才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部门/科室负责日常管理,医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原则上按年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个人表现、贡献大小等给出不同的考核等次,高层次人才按考核结果享受有关待遇。具体参照《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解聘程序: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下列情形的,经相关部门核实,报医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待遇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违法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协议的。
  因第(一)(二)(三)种情形解除聘任合同的,全部收回人才引进经费;因第(四)种情形解除聘任合同的,按签订的人才引进协议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人才引进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关于近5年的界定,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录用的日期往前计算5年(精确到日)。获奖以获奖证书上的日期计算、课题以课题批文上批准的日期计算、论文以正式发表的日期(有页码)计算。
  第十九条 用于认定的SCI论著在计算影响因子时,以该文章发表当年公布的影响因子计算,如当年未公布则以前一年公布的影响因子计算。
  第二十条 医院在职职工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医院工作的,按回院当年医院的人才层引进政策兑现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未与医院解除劳动关系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凭入学通知书与医院签订相关协议,预支人才引进经费5万元;在攻读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发表影响因子大于3分(包含3分)以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第一单位的SCI论文的,可再预支人才引进经费10万元;待取得博士学位回院工作后,一次性发放人才引进经费30万元(需扣除已预支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立人才引进“伯乐奖”,鼓励医院职工发挥才能,协助医院进行人才引进,推荐上述层次人才来我院工作,并与医院完成签约入职工作3个月后,给予推荐人2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医院鼓励在职职工积极进取,若达到第一、第二、第三层次人才条件,可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应层次人才引进待遇(根据原签订的人才引进协议,按已服务年限结清人才引进经费,重新签订人才引进协议,服务期重新计算,只享受第八条所规定的相应层次的引进待遇)。
  第二十四条 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办法变更后,如引进待遇提高,则相应博士待遇的变更按桂林医学院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医院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
 
  点击下载: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高层次人才应聘报名表

项目

增加人才引进经费

增加科研启动经费

学科带头人

20万元

20万元

学术带头人

10万元

10万元

学术骨干

5万元

5万元

  3.具有正高职称的,增加人才引进经费10万元,具有副高职称的,增加人才引进经费5万元。
  4.如在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正高、副高这五项中同时符合两项以上者,按就高原则进行计算。
  (六)柔性引进人才:聘任名誉专家、教授、专业技术团队,每年不定期来院指导开展新项目、新技术,年薪60-120万元(税前、按实际到院工作天数计算),提供住宿,报销往返路费。
  第九条 增加待遇:
  夫妻双方均为博士的或不需要安排配偶工作的,各增加人才引进经费5万元。
  第十条 其他待遇:
  对有相应工作经验及一定临床、管理水平或条件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经考核合格后,可任命科室副主任或主任职务,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层次人才符合国家、自治区或桂林市人才项目条件并申报成功的,按相关政策由政府财政支付专项工作经费和税后待遇。以上待遇如与上级人才政策相同则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不累加,政府财政支付后不足部分由医院补足。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
  (一)制定计划:医院结合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制定每年的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二)发布信息:组织人事科通过各类媒体、招聘会等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三)应聘报名:应聘人按照公布的高层次人才招聘条件,向医院人才工作办公室提出应聘学科相应层次类别的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资格审查:医院人才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应聘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学会聘任证书、履历、配偶情况等);科研科进行学术(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及获奖证书、成果等)审查及鉴定。
  (五)组织考核:由医院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应聘人进行考核,并就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医院承担应聘人考核往返的交通费及来院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住宿费的标准按医院相关的财务制度执行)。
  (六)确定初步拟聘人选:医院人才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科岗位需求、面试结果等,审定拟聘人选及其层次类别,报医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七)组织体检:组织人事科根据医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的决定,组织拟聘人选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则为最终聘用人选。
  (八)办理相关手续:由医院组织人事科与引进人才签订引进协议、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第十三条 院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医院报到前、医院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收到录用通知后,须与医院签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人才引进协议书》。
  第十四条 服务期限:医院对引进人才实行合同制管理,服务期限为八年(以服务周年计算:实际工作满一年算一年服务期,不满一年不计算。服务期限不含以下时间:三个月及以上的脱产学习或进修时间、病事假时间、其他各种原因离院三个月及以上时间、未独立执业时间)。如服务期未满,提出工作调动、博士后研究等离院要求,或以个人的名义申请自费出国、自费留学等中断连续服务的,或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如因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的),按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科研启动经费按医院科研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科研启动经费使用结束后,需做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高层次人才专项资助(科研启动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所在科室签署意见后交科研科审核,医院根据其上报材料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经费使用不当者,医院将做出相应处理。相关材料交医院人才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部门/科室负责日常管理,医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原则上按年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个人表现、贡献大小等给出不同的考核等次,高层次人才按考核结果享受有关待遇。具体参照《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解聘程序: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下列情形的,经相关部门核实,报医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待遇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违法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协议的。
  因第(一)(二)(三)种情形解除聘任合同的,全部收回人才引进经费;因第(四)种情形解除聘任合同的,按签订的人才引进协议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人才引进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关于近5年的界定,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录用的日期往前计算5年(精确到日)。获奖以获奖证书上的日期计算、课题以课题批文上批准的日期计算、论文以正式发表的日期(有页码)计算。
  第十九条 用于认定的SCI论著在计算影响因子时,以该文章发表当年公布的影响因子计算,如当年未公布则以前一年公布的影响因子计算。
  第二十条 医院在职职工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医院工作的,按回院当年医院的人才层引进政策兑现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未与医院解除劳动关系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凭入学通知书与医院签订相关协议,预支人才引进经费5万元;在攻读期间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发表影响因子大于3分(包含3分)以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第一单位的SCI论文的,可再预支人才引进经费10万元;待取得博士学位回院工作后,一次性发放人才引进经费30万元(需扣除已预支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立人才引进“伯乐奖”,鼓励医院职工发挥才能,协助医院进行人才引进,推荐上述层次人才来我院工作,并与医院完成签约入职工作3个月后,给予推荐人2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医院鼓励在职职工积极进取,若达到第一、第二、第三层次人才条件,可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应层次人才引进待遇(根据原签订的人才引进协议,按已服务年限结清人才引进经费,重新签订人才引进协议,服务期重新计算,只享受第八条所规定的相应层次的引进待遇)。
  第二十四条 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办法变更后,如引进待遇提高,则相应博士待遇的变更按桂林医学院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医院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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