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招聘岗位职责及要求
1、A类检察辅助人员(5人)
主要职责:在检察官的带领、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现场勘验、检查;收集、调取、核实证据;草拟案件审查报告、法律文书;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要求具有全日制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者优先。
2、B类检察辅助人员(3人)
主要职责:履行在编书记员相同的岗位职责,即在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履行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的各项职责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要求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归纳能力的优先。
3、技术人员(2人)
主要职责:开展以技术为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保障本院语音、数据、图像的通讯质量,为业务部门提供各项专业化技术服务。
要求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计算机相关(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通讯工程、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通信、计算机应用技术等)专业,持计算机一级、二级证书。
4、新闻宣传工作人员(1人)
主要职责:从事新媒体平台、影视资料等相关内容采编、栏目策划、选题、执行、出稿、拍摄等工作。
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能独立完成通讯报送、新闻稿件的写作。熟练操作单反相机、摄像机等摄影器械,可独立完成短视频制作者及有相关媒体从业经验者优先。
5、行政辅助人员(1人)
会务、统计、调研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要求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中文类、财务管理类专业者优先。
二、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9年7月10日至1999年7月10日期间出生),特别优秀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文字写作和计算机运用能力;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良好身体条件,符合有关体检要求。
5、具备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5、其他不宜招聘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
三、报名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现场报名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请至:北海市南珠大道50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政治监察部。
邮寄报名材料请寄:北海市南珠大道50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政治监察部(收),电话0779-6809619,邮编536000。建议使用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寄出三日后可致电我院查询是否收到。
报名须提供以下材料:《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一式三份;身份证、取得学位的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反映本人学习、工作经历、表现和专业技能(如技术等级和职称证书、驾驶证以及获奖情况等)的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各一份。
面交报名材料的除提交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原件核对;邮寄报名材料可寄复印件,面试时须提供原件核对;应聘人员应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及填报的信息真实无伪,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即行取消聘用资格。
不接受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其他形式报名。
四、资格审查和考试
我院将于2019年7月25日前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选。考试形式为笔试和面试,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关注“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新浪微博、北海市365网、北海市人才网。
五、体检和考察
在考试合格人员中,确定考察人选组织政审、体检工作,体检标准参照公考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
六、用工方式
根据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政审、体检进行综合评选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对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2个月。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正式聘用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含试用期)。固定合同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可续签合同。
七、工资福利待遇
1 、A类检察辅助人员
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3300元/月(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五险)。
2、B类检察辅助人员
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五险)。
3、技术人员
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五险)。
4、新闻宣传工作人员
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3300元/月(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五险)。
5、行政辅助人员
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五险)。
八、其他事项
1.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取消聘用,应聘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拟录用的在职人员须按要求提供离职证明,无法提供者,取消录用。
3.咨询电话:0779-6809619;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