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我市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需要,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河政办发〔2010〕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度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 23号)要求,2015年河池市11个县(市、区)和10个市直事业单位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632人。为了确保这次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公告。
一、公开招聘基本条件
公开招聘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条件;
二、公开招聘其他条件要求
(一)高中、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报考职位所在县(市、区)。
专科学历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广西。
本科学历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常住户口不受限制。
(二)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村官”人员职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须在河池服务期满或服务满2年且在岗、考核称职(合格)。“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党建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人员。
2.报考定向招聘“村官”人员职位的,须在河池服务期满或服务满2年且在岗、考核称职(合格)。“村官”人员包括:“2007年以前选派的村官”和“2007年以后选派的大学生村官(党建组织员)”。报考者可报考本人工作地所在县(市、区)的职位,不得跨县(市、区)报考。
(三)报考“退役士兵”职位的,生源地或户口所在地必须为河池。“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的军人。
曾是“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村官”、“退役士兵”,已被录(聘)用为公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能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村官”、“退役士兵”的岗位。
(四)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2015年5月21日前取得毕业证、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五)报考乡镇卫生院岗位的,按桂人社发〔2011〕136号文件精神,实行新的用人机制,即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统一纳入岗位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管理。
(六)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5月21日至1997年5月21日期间出生);报考乡镇岗位人员、“退役士兵”岗位人员,报考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到40周岁(1974年5月21日至1997年5月21日期间出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资格人员、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报考“村官”岗位人员,报考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到45周岁(1969年5月21日以后出生)。
(七)具体职位报考条件以《河池市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附件1)为准。
报考人员与招聘单位的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考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禁止报考河池市公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未到期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5.新录用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考,河池市公开招聘新聘用未满2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本次招聘所涉及的户籍、服务期、现役、录(聘)用年限、辞退、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5年5月21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三、公开招聘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报考程序
(一)岗位查询
各招聘单位具体的招聘人数、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河池市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