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全市统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地点: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
4.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各县(区)的面试方案(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方案)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由各县(区)组织实施;市直招聘单位的面试总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其中,需要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的招聘岗位,可采取笔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面试严格实行评委与考生“双抽签”制度,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考场,报考人员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评委按考生面试序号给予评分。
进行面试时,要成立面试评委组,每个考场由7名评委组成。评委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派(每个考场的面试评委,由招聘单位选派的评委不能超过2人)。各县(区)面试评委要求在本市范围内县(区)与县(区)交流,每个考场交流评委不得少于30%。招聘岗位专业性较强的,每个考场的专业评委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面试期间,对面试考官和报考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不得向面试评委提供考生的个人信息,不得介绍考生与评委见面。考生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所在学校或单位、籍贯等信息。凡透露的,扣减面试成绩的5%-20%,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在当天面试结束时当场公布,并经考生签名确认,同时在面试考场区域内公布面试成绩。
5.面试要求
面试工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9号)文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选派巡视员监督指导,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全程监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场监督。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开考或因考生缺考,报考计划聘用人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根据《广西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3〕135号)文执行,该岗位考生成绩须达到该考场面试满分值70%以上(含70%)的方可按招聘需求进入下一程序。考生成绩都达不到70%以上分值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6.综合成绩计算标准
综合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进入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体检人选;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体检人选。入围体检的人选在百色人才网上公布。
体检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结束后,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考察的,应从同一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一)体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本县(区)体检人选的体检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人选的体检工作。在县级以上具有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经费由考生自负。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体检工作。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体检结果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组织体检部门一周内联系到符合规定条件的上一级医院复检一次,并作为最终的体检结果,逾期不予受理。
(二)考察
着重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复核。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体检和考察时间: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五、公示和聘用审批
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综合成绩、体检结果与考察情况,并进一步核查相关证件齐全后,确定拟招聘人选,报经县(区)党委、政府审定后,在百色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年度招聘计划人数,将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再办理聘用、入编等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 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应暂缓审批,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用人员公示后,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不合格或上报的审批材料不合格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根据招聘单位的具体要求,由招聘单位与公开招考的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照《百色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百政发〔2012〕30号)的第五、六章的有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体检、考察合格且公示、上报的审批材料无问题的人员,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聘用。
公示及办理聘用手续原则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
六、招考纪律
(一)不诚信报考行为处罚
1.应聘人员所提交的应聘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遵守考试纪律。在招聘考试报名、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考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2009〕126号)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分别给予取消相应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五年内不得报考、终身不得报考等处理。
2.发布面试资格审查名单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环节放弃面试资格及递补面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在发布面试公告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考核、体检等环节放弃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首次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但不予处罚;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1年内不得报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2年内不得报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报考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放弃的,3年内不得报考;报考人员被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以及试用期内放弃的,5年内不得报考。
(二)报考人员出现《公考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所附《中央机关公考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中关于手机使用违纪情形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处理;在评卷中被鉴定为雷同试卷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处理。
(三)对违规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工资手续;已聘用的人员,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四)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各招聘单位要严格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聘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如发现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