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
体检工作分别由市、县(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要求在面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体检要求在市级(或县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标准参照公考录用规定有关体检的要求以及《关于修订〈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等文件执行。体检结束后,医疗机构需出具有主检医生签名、医疗机构盖公章的体检结果报告。
体检费用以医疗机构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考核
招聘单位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核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核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每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要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核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核后,出具书面考核意见。
出现体检或考核不合格情形的,经招聘单位提出递补申请,可在报考同一职位并符合录取分数要求的其他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和考核时间:2015年8月31日前。
五、公示、聘用审批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县(区、管理区)人社部门从考试成绩、体检、考核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选,统一在贺州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gxpta.com.cn/HEZHOU/index.htm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聘用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进行复查。对反映问题经核实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问题难以核实的,暂缓审批,待核实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用人员公示后,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不合格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进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环节的报考人员因故自愿放弃的,应在接到面试、体检通知或考察、公示后的2日内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作随意放弃聘用资格处理。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将随意放弃聘用资格人员名单及时报送市人社部门备案。
考生被招聘单位聘用后,试用期约定、聘用合同签订等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公示、聘用审批时间:2015年9月30日前。
六、照顾加分
(一)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加分计入笔试成绩(注:少数民族身份认定以身份证和户口簿登记信息一致为准)。
(二)属“选聘到村级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人员的,服务期满或服务时间满两年以上考核合格(称职)仍在职的,加5分。(注:此项不累计加分)
以上 (一)、(二)项照顾加分可累计计算。
七、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县(区、管理区)人社部门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公开招聘工作有序开展;
(二)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在本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三)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做好报名资格、面试资格审查工作,因审查不严出现资格条件不符人员参加笔试、面试情形的,或引发纠纷、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实施,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发现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参与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
1.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县(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方式请查阅《计划表》;
2.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监督电话: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0774—5136503
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774—5136517
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