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
检察辅助人员,若干名。
二、应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安排,爱岗敬业;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无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不合适从事检察辅助工作的情形;
3.志愿从事检察辅助工作,自觉学习检察工作规范,有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能熟练使用EXCEL、WORD及各类计算机软件。
4.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1年3月4日以后出生),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法学、汉语言文学相关专业优先。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3月16日止(工作日),其中上午8:30-12:00,下午15:30-18:00。
2.报名须提供以下材料(面试前须提供原件核对):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无犯罪记录证明
(5)其他证件、证书材料复印件等
报名者提交的有关证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不符合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即取消应聘资格,或取消聘用资格。
3.报名方式:通过现场递交或网络报名的方式,将上述材料交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现场递交报名材料地点:南宁市兴宁区兴和路25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务服务中心;网络报名是将上述材料发送至68710344@qq.com。
(二)资格审查
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对报名参加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招聘条件者,通知考试。
四、考试
1.进行岗位技能测试:进行电脑录入能力测试。
2.面试。根据岗位技能测试成绩,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岗位技能测试、面试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考试、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政审
根据应聘人员岗位技能测试、面试等综合表现情况确定体检人选,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常规体检,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期间,本院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政审,政审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六、用工方式
对录用人员,实行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主要对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专业能力、工作实绩和综合能力进行考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正式签订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七、待遇
聘用期间薪酬待遇按照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外聘人员薪酬标准的通知》(南兴人社发〔2018〕14号)文件标准执行。试用期工资为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联系电话:0771-3390360。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招聘检察辅助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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