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考试录用公考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考试录用选调生简章》、《来宾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考(选调生)面试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考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来宾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考(选调生)体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1∶1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人选。
报考定向招录村(社区)“两委”成员职位人员的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公共基础知识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人选。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和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非公安专业人员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合格者方能进行体检。
体检人员由招录机关负责通知。
一、体检时间
体检集中时间: 2015年7月18日(星期六)、7月19日(星期日)、7月20日(星期一)、7月25日(星期六)、7月26日(星期日)分5批进行,各职位的具体体检时间详见《来宾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考进入体检人员名单》(附件2)、《来宾市2015年考试录用选调生进入体检人员名单》(附件3)。
二、体检集中地点
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楼3楼会议室(来宾市华侨投资区绿源路329号),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绿源路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站下车。
请入围体检的考生认真阅读《公考录用体检考生须知(注意事项)》(附件1),于体检当天上午7:00前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1张2寸近期免冠相片以及足够的体检费到达集中地点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
一般录用职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以及《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等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里矫正类职位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和《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20号)等规定执行。
对《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场复检。
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须报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按要求进行复检。
当日、当场复检只能进行1次,仍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再择日进行复检。对《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论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提交复检书面申请。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除当日、当场复检项目外,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
考生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人选递补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应从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应在接到体检通知的2日内向招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作随意放弃考录资格处理。招录机关要将随意放弃考录资格人员名单及时报告市公考主管部门,市公考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备案。对体检中有反映或举报的情况,要迅速调查核实,在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清或没有作出结论前,涉及的职位暂不递补,在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女性考生若有怀孕的,应在本公告发布2天内向招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范本请向招录机关索取),并出具医院的孕检证明,由招录机关在体检前核实,报经市级公考主管部门同意后,延缓所有项目体检。考生产后15天内需报告招录机关,4个月内需提出体检申请。
(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男性约335元,女性约350元,由体检医疗机构在体检当天当场统一收取。
(三)根据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的,给予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本次录用资格并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考的处理。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凡考生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首次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但不予处罚;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1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考;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考。
联系电话:
中共来宾市委组织部公考管理科0772-4278960
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考管理科 0772-4278509
中共来宾市委员会组织部 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