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考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考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现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2015年考试录用公考(监狱人民警察)体检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名单
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1∶1的比例,经体能测评合格,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张衍秋等422人为我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考体检人选(名单详见附件1)。
请入围体检的考生认真阅读《公考录用体检考生须知》(见附件2),于体检当天持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1张一寸(或小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以及体检费按时到达集中地点,经验证、分组后统一乘车前往医院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二、体检集中时间和集中地点
体检集中时间:2015年7月18日上午6∶50
体检集中地点:南宁市长堽路三里3号广西警官学校灯光球场。考生可乘7路、27路、44路、47路、57路、86路公共汽车到“长堽三里路口”站下车前往。
三、体检项目及标准
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以及《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
由于我局招录职位全部为人民警察职位,还按照《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里矫正类职位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等规定执行。
对《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场复检。按照《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项目(如视力、色盲、听力、嗅觉等)均不进行复检。
当日、当场复检只能进行1次,仍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再择日进行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论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复检书面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考生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人选递补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将从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且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体检费由考生自理。由我局代体检医疗机构于体检当天、在考生集中的现场统一收取。
(二)根据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的,给予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本次录用资格并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考的处理。
(三)本公告发布后2天内,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考生应及时向我局提供书面申请。
联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治部
联系电话:0771-2611266或2630253
联系人:韦海华、谢 燕
附:
1.自治区监狱管理局2015年考试录用公考(监狱人民警察)体检人员名单.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