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考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考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现将桂林市公考录用体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名单
根据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1∶1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确定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和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非公安专业人员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合格者方能进行体检。
请入围体检的考生认真阅读《公考录用体检考生须知》(见附件2),于体检当天上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原件,1张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以及体检费按时到达集中地点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二、体检集中时间和地点
(一)体检集中时间
1.第一批:7月21日(星期二);
2.第二批:7月22日(星期三);
3.第三批:7月23日(星期四);
4.第四批:7月24日(星期五)。
(二)体检集中地点
每批体检人员务必于体检日期的当天上午7∶00准时在桂林高级技工学校大门口集中报到(七星区五里店路6号,可乘坐100路公交车到桂林高级技校站下车)。
三、体检项目及标准
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以及《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考局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等招录职位,按照人社部、卫生部、国考局《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
对《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按《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如视力、色盲、听力、嗅觉等)均不进行复检。
当日、当场复检只能进行1次,仍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再择日进行复检。体检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公考主管部门提交复检书面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除当日、当场复检项目外,复检项目严格保密。
考生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人选递补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从同一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其他事项
(一)体检所产生的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体检费为300元。
(二)根据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的,给予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本次录用资格并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考的处理。
(三)本公告发布后,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体检人员应及时向市公考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申请。
联系电话:
中共桂林市委组织部公考管理科 0773-2825516
桂林市人社局公考考录科 0773-2825843、2812551
附件:
1.桂林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考体检人员名单(第一、二、三、四批体检名单)
2.公考录用体检考生须知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组织部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6日
南宁分校:0771-2094277 大学城分校:0771-3864543
桂林分校:0773-2899676 柳州分校:0772-2820748
玉林分校:0775-2294260 百色分校:0776-2517997、18277638099
河池分校:0778-4086230 来宾分校:0772—2804249
贺州分校:0774-5288860 梧州分校:0774-3833980、18078061518
贵港分校:0775-4551236 防城港分校:18877702928
崇左分校:0771-7981688 钦州分校:0777-3898366、13877756331
北海分校:0779-2029270 宜州分校:18707887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