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考级别的概念
公考除了其所任职务以外,还有级别。公考的级别高低,既体现公考所任职务的等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职位难易程度,又反映公考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素质条件和工作状况。这是我国公考制度的一个特色。
各国公考都有级别,但确定级别的依据和级别所反映的内容不尽相同。在美国等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公考级别反映的是公考所在职位的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与公考本身的资历条件无关,级别不随人变化。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相同的职位划入同一级职位,职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不变,级别也不变。而在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公考的级别主要反映公考本身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级别随人走,同一职位可由级别不同的人来担任。我国公考的级别,既考虑了职位分类的因素,又吸取了我国传统的官员品位制度、干部等级制度以及现代品位分类的因素。
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考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考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考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考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本法规定公考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根据有关部门设想的新的级别设置方案,将来要增加级别数量,扩大相邻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同时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我国92%的公考,其职务层次处于主任科员以下,因此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当越大。
三、公考级别的功能
国考暂行条例中的级别,影响公考工资的作用不大,级别的激励功能较弱,公考感觉不到级别的激励功能。而根据本条规定,公考级别与公考的职务一起构成了确定公考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公考待遇体制,比较强调职务。按照现在的体制,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高低挂钩,但从职务升迁上讲,每个单位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限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更少,而这就使得许多人都去跑官、要官、买官,不利于干部队伍建设。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绩等因素,确定公考的级别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就可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考的利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确定公考级别的根据
本条规定,公考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具体来说,在确定公考级别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公考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务决定公考的级别范围(可能的最高级别与最低级别),每一职务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
(2)公考的资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考,工作年限长、学历高的,级别也高。
(3)级别的晋升与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相联系。根据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公考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考级别的工具。公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可能受到降级的处分。
五、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如前所述,公考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指公考的职务对应一定的级别范围,这种对应并非一一对应,同一个公考职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具体对应哪一个级别,要根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来确定。因此,公考如果德才兼备,有工作实绩,或者资历有提高,即使公考的职务没有晋升,也可以晋升其级别。而由于级别与职务一样是确定公考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之一,这对于调动公考的工作积极性、克服“官本位”的思想具有重要意义。本法的规定,使得公考的级别成为公考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之外,级别晋升也是公考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公考:在中国,国考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公考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三)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四)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五)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八)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九)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十)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十一)社区或驻村干部:二十五级
综合管理类公考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三)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五)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七)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军队的职称级别(军衔)分为: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考级别
等级行政级别代表政府职务对应军队级别。1国家级正职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2-4国家级副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4-8省部级正职省、直辖市、自治区正职国务院部委部长或主任大军区、军兵种正职;6-10省部级副职省、直辖市、自治区副职国务院部委副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局长正军级;8-13厅局级正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非领导职务:巡视员正师级;10-15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省市自治区厅、局副职地级市副职非领导职务:副巡视员副师级;12-18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正职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正职地级市局、区、县正职非领导职务:调研员正团级;14-20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副职地级市局、区、县副职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副团级;16-22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处长县级市下属局局长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正营级1;7-24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副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副处长县级市下属局副局长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副营级;18-26科员级科员连级;19-27办事员级办事员排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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