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公考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决定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继续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考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定向招考175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计划
2015年国家分配下达我区招录培养计划175人。其中,法院系统27人,检察系统23人,公安系统47人,司法行政系统78人;研究生22人(法院系统10人、检察系统12人),本科(第二学士学位)36人(法院系统12人、检察系统11人、公安系统10人、司法行政系统3人),本科(专升本)71人(法院系统5人、司法行政系统66人),专科46人(公安系统37人,司法行政系统9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广西警察学院等相关政法院校。
二、招录对象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13年和2014年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在广西服务时间满2年以上且在岗或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人员。
三、招录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报考公考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和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下同)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8月25日至1997年8月25日期间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必须在25周岁以下(1990年8月25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8年8月25日以后出生);
报考市级以下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8月25日至1997年8月25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法学学士以上学位。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4.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其他条件
1.大专以下学历和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其生(兵)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广西。
2.具备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规定的以及招录计划中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 在各级公考(含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招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禁止报考我区公考处罚未到期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5.原具有公考身份辞职未满2年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报考广西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考并进入拟录用公示范围的人员;
8.已录取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试点定向培养人员;
9.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曾被录用为公考的,不能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的职位;
10.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11.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录用为公考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本次招录所涉及的户籍、服务期、现役、辞退、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5年8月25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