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示和录取
(一)公示
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体检和体能测评结果,经单位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将拟录取人选名单报中央公考主管部门。培养院校根据拟录取人选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录取计划。公示无异议的,由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录取审批和入学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将拟录取名单报中央公考主管部门。培养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对反映有影响录取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取;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审批,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后,报考人员自愿放弃录取资格或公示不合格的,不再递补录取对象。
报考人员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入学。
公示、审批时间:2015年12月底前。
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间:2016年1月底前。
入学时间:2016年 2月底前。
八、优惠政策
(一)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加3分,加分计入公考公共科目考试笔试成绩。
(二)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规定,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符合公考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自治区政法机关及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定向培养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培养单位报到后,由定向培养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考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考,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报考人员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
十、失信报考行为惩戒
1、发布面试资格审查通告(名单)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环节放弃面试资格及递补面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2、在发布面试公告后,报考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等环节放弃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首次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但不予处罚;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1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考;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考。
3、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放弃的报考人员,3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考。
4、报考人员录用后无故逾期不到培养院校报到的,以及录用后试用期内放弃的,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考。
5、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今后将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考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公告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1.报考人员在公考考试、教育入学考试及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考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公考处理。
2.报考人员在公考考试及相关环节中出现《公考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所附《中央机关公考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中关于手机使用违纪情形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公考处理;在评卷中被鉴定为雷同试卷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处理。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考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辅导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主办方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1:2015年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培养计划表.xls
附件2: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报考指南.doc
附件3:2015年度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政策、资格审查咨询电话和邮寄材料地址汇总表.xls
附件4: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 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时间安排表.doc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考局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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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8月29-31日、9月5-7日、12-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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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次 | 科目 | 时间 | 课时 | 费 用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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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8月29-9月7日(周六至周一) | ||||||||||||
三期:9月5-14日(周六至周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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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次 | 科目 | 时间 | 课时 | 费 用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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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 | 6天(54课时) | 1580元 | 赠送内部资料 | |||||||||
专业课 | 文化综合 | 一期:8月29日-9月1日(周六至周二) | 4天(36课时) | 1280元 | 赠送内部资料 | |||||||
民法学 | 一期:9月5-8日(周六至周二) | 4天(36课时) | 1280元 | 赠送内部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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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分校:0775-4551236 防城港分校:18877702928
崇左分校:0771-7981688 钦州分校:0777-3898366、13877756331
北海分校:0779-2029270 宜州分校:18707887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