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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西政法干警考试报考指南

作者:志公教育     来源:志公教育     时间:2015-08-21 09:38:37     阅读:


五、关于笔试
1、笔试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1)必须带齐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3)不能将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电子手表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
(4)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5)不能将答题卡、题本、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反,将按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报考人员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2、教育入学考试在哪里进行?
与公考公共科目笔试的地点相同,安排在公共科目笔试的后一天进行。
 
六、关于面试
1、面试时是否可以携带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否。考生在面试抽签前要主动将关闭后的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交由工作人员保管。否则,将按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面试时是否可以透露本人的姓名、父母信息、籍贯、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否。考生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父母情况等个人信息。凡透露本人姓名的,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其余酌情按扣3—5分处理。

七、关于体检和体能测评
1、复检的时间和项目有何新规定? 
根据国考局、卫生部的规定,对《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2、是否人民警察职位所有的体检项目都能复检? 
否。人民警察职位体检项目中属于《转发人社部、卫生部、国考局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规定的项目的,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以外,其它项目仍按照《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
3、是否所有人员都参加体能测评? 
否。只有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需进行体能测评。
4、体能测评的项目有哪些?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考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执行。体能测评共三项,其中,男子的项目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女子的项目为: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纵跳摸高。体能测评三项全部达标方为合格。
5、是否所有的体能测评项目都可以复测?
否。只有纵跳摸高项目可以当场连续测试三次。
6、在体检、体能测评中是否可以请假?
否。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体能测评资格。
 
八、关于违纪违规处理
1、关于本次招考的违纪违规处理主要依据哪些政策?
公考考试、教育入学考试及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均按《公考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和《公考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34号)进行处理。
2、根据人社部发〔2011〕134号“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由公考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考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考的处理”的规定,使用手机包括哪些情形?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3、考生坐错考场作何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4、对被鉴定为雷同试卷的考生如何处理?
在评卷中,对被国家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为雷同试卷的考生,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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