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8月24日新华网)
有关资料显示,自建国以来,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此后再未启动过。这一次,是我国40年来又一次作出特赦决定,其影响和意义无疑是深远的。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此次特赦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正确运用,也是法律公正正义的终极体现。这些特赦人员包括四类:第一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据统计,这些服刑人员均属于80岁以上的老年犯。第二类,在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此类人员中除了犯贪污、受贿,以及刑法规定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累犯,都予以释放。第三类,年满75周岁,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员。第四类,未成年轻刑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杀人、强奸、贩毒、恐怖犯罪的除外。这“四类”特赦人员的选择,体现了国家有关方面和国家人大机关的审慎用心,这些曾经“建功”的老年犯罪,以及因年老丧失生活能力的犯罪者,包括部分少年犯罪,属于社会中的“特殊人群”,即便有犯罪前科,同样应该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关爱。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特赦”方式给予这四类人群“关怀”,是人道的,是符合正义的,是宽严相济的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体现。
当然,在我看来值此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国内“四类犯罪”实施特赦,其象征和代表意义更带有历史时代特征。“特赦”犯罪行为,说明对一切曾经的“犯罪者”,都可能有条件、有机会予以宽大。我国有着文明古国的基因,有着数千年的文明传承,中华民族是善良、热情和宽容的民族,对于曾经带给中国人民巨大战争灾难和残酷迫害的日本国家,我们也曾在战后给予了足够的宽容。1956年,中国第一次释放的是日本战犯,共有355名战犯从天津乘客轮返回日本。说明,中国人民对于战争的制造者还是给予了足够的人性人道的待遇的,是清晰的把握了战争责任者的关系的。那么,有着中国人民的伟大胸怀,有着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赦”法律政策依据的特赦,不仅会感染和影响曾经的“犯罪者”,更可能会影响到世界舆论对中国的评价。
今年是中国抗战胜利70周年,即将在首都北京举行阅兵式,在威武雄壮的阅兵曲中,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将感受到中国富强的力量和谋求捍卫自由与和平的坚定决心。值此庄严的时刻到来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赦决定,无疑再一次让世界更多的了解了中国。中国不仅是法治国家,更是充满道义和人文关怀的国家,更是保护保障公民享有充分权利的国家。“特赦”四类犯罪,向社会舆论和世界舆论释放出来的是善意的信号,不仅让亿万民众更自信,也进一步加深了外国国家和外国人对中国法律制度、中国国家政策和执政党执政理念的了解。
被特赦者应该庆幸,因为有了抗战70周年胜利这一历史机遇,他们可以重获自由之身。因为,我国有着开放包容的政策和制度,有着日益强大的经济力量和国防力量,更有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意志与决心,所以,一些良性的政策和法制制度必将更多的惠及民众。抗战70周年纪念前夕,“特赦”是送给四类特殊人群的“福利”,也是关怀到这些被特赦人群家庭的福祉,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为这一重大决定而欣慰,亿万民众更应该从中感受到建设法治化国家的信心以及社会经济建设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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