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人事考试网 国考

2016年国考考试行测常识部分法律题预测

作者:志公教育     来源:志公教育     时间:2015-09-30 09:34:42     阅读:

  2016年国考考试行测常识部分法律题预测。“女友和妈同时落水,你先救谁?”——这一千古难题,令不少男士唯恐避之不及。而21日司法部网站公布前两天开考的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女友和妈”真的进入了考试题,只不过这道选择题的场景不是落水,而是遇到火灾!此外,开车前大量吃荔枝被测出醉驾、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之类的内容,也让一些考生直呼“毁三观”。


  众所周知,在公考考试中,也会涉及到一些法律考点,所以备战国考考试的考生们看过来,这些司法考试试题说不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神题”1:女友和妈同时遇火灾应该先救谁?


  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这道选择题,给出的场景遇到火灾:甲在火灾中能救出母亲,但他为了救出女友而没有救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分析指出:甲对他母亲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也有能力救助,但没有救助,所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称甲对女友只有道义上而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亲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神题”2:吃荔枝吃成醉驾是危险驾驶罪吗?


  吃荔枝与醉驾也入题了。试卷二第13题问“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给出的选项中有一个是: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那么,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彭新林说,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是醉酒驾驶,也就是说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所以吃荔枝即使达到醉驾的酒精含量标准,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神题”3:跳楼自杀却砸死了行人要负责吗?


  今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的第一题考查的是因果联系,其中有一个选项提到“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如果甲精神一直都很正常,并且跳下去后很幸运没死,作为成年人,甲要负刑事责任吗?


  “这得分情况。”彭新林说,倘若甲是故意跳楼,并且跳楼时明知楼下有人,他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会或者可能会砸中他人并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此时仍跳楼放任结果的发生,则属于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


  如果甲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结果的发生,这时跳下砸死人的,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跳楼者甲是意外坠楼,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甲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来看看这些司法考试中的法律题,你能不能做对!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题)(2015年司考卷二52题)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1.【答案】ACD。司法部给出的标准答案是ACD,也就是说,女友和妈同时遇险,只能救出一人的时候,国家要求你救妈!如果你救了妈妈而没能救得了女友,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你救了女友而没能救得了妈妈,那么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至于理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甲对女友只有道义上而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亲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2.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对于这句话,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5年司考卷一14题)


  A.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


  B.法官的裁判权不受制约


  C.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


  D.在法律世界中(包括在立法领域),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


  2.【答案】C。


  3.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司考卷一23题)


  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


  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


  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


  3.【答案】D。


  4.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司考卷二2题)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答案】C。


  5.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司考卷二20题)


  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


  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


  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5.【答案】D。



志公官网:http://www.zgoog.com
志公论坛:http://bbs.zgoog.cn



 

课程推荐

志公教育(总部)

地址:南宁市大学路51号志公教育大厦(地铁1号线鲁班路站B出口)
电话:0771-2094277
网址:www.zgoog.com

志公教育微信公众号

志公教育微信服务号

志公各地分校

  • 南宁志公教育
  • 桂林志公教育
  • 柳州志公教育
  • 百色志公教育
  • 玉林志公教育
  • 河池志公教育
  • 贵港志公教育
  • 贵港平南志公教育
  • 来宾志公教育
  • 钦州志公教育
  • 北海志公教育
  • 贺州志公教育
  • 梧州志公教育
  • 崇左志公教育
  • 防城港志公教育
南宁志公教育
电话:0771-2094277
地址:南宁市大学路51号志公教育大厦(地铁1号线鲁班路站B出口)
桂林志公教育
电话:0773-2899676
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86号如家精选酒店5楼(中山南路与雉山路交界处)
柳州志公教育
电话:0772-2896674
地址:柳州市文昌路20号乐和大厦13楼
百色志公教育
电话:0776-2811899
地址:百色新环球商业广场左塔21楼(龙景明月湖酒店对面)
玉林志公教育
电话:0775-2294260
地址:玉林市东门商业广场A座21楼2103室(南城百货楼上)
河池志公教育
电话:0778-2788680
地址:金城东路34号万博时代广场B座5楼
贵港志公教育
电话:0775-4249089
地址: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79号贵和明德酒店7楼
贵港平南志公教育
电话:19375599961
地址:广西贵港市平南县西山路52号国丽公寓2楼
来宾志公教育
电话:0772-4226344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柳来路167号森明大厦10楼(格瑞酒店10楼)
钦州志公教育
电话:0777-3898366
地址:钦州市钦南区子材东大街阳光曼哈顿3座702
北海志公教育
电话:0779-2029270
地址:北海市北京路与北海大道交汇处粤桂大厦A座17楼
贺州志公教育
电话:0771-2094277
梧州志公教育
电话:0771-2094277
崇左志公教育
电话:0771-2094277
防城港志公教育
电话:0771-2094277